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核心是围绕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加以规范的,从而实现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内涵上的协调、趋同。就中国准则与国际准则项目的对应关系而言,不仅整体架构保持了一致,而且大多数项目做到了相互对应。但我国属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具有特定的法律基础、经济环境和文化特色。这就决定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必须有创新模式,走立足国情、国际趋同的道路。例如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规定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而国际准则只明确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规范,没有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我国实务中,因特殊的经济环境和经济行为,有些企业合并行为实不属于企业合并,而只是一种业务合并行为,如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某条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生产线的合并,一保险公司对另一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合并等。而我国合并准则未对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作出规定,只是在合并准则中提及”涉及业务合并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而国际准则中对企业合并的界定既包括一个企业取得对另外一个企业控制权或净资产的情况,还包括企业取得对某项业务控制权的情况。 那么,在我国业务合并中的业务如何界定?如何定义对一项业务的控制?因为,一般情况下的控制均是指对一个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定权,而在涉及对某项业务的合并时,什么情况下构成控制?这一问题如何把握。另外,业务合并如何界定?什么情况下的合并是业务合并?业务合并具备什么样的特征以及不同情况下的业务合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等。 本文所探讨的业务合并中的业务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业务的定义,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一个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对其他企业某项业务作为被合并对象的合并、且合并后成为一个法律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业务合并具备如下特征: 1.被合并方为业务。在一个企业对其他企业某项业务实施合并的过程中,往往将业务作为被合并方。业务是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一个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业务合并一般不改变法律主体资格。业务合并是一个企业对其他企业某项业务的合并,双方交易中只涉及一方法人单位,因我国存续独立经济主体必须是法人实体,故合并业务一般不改变法律主体资格。 3.业务合并根据交易双方法人单位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 本文根据参与交易双方法人单位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又将业务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本文从最基本的业务合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入手,在对国内外企业业务合并会计处理的不同方法进行简要辨析后,结合我国业务合并的实际情况,根据企业合并准则的具体规定,重点讨论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业务合并具体会计的二种会计处理方法。其中: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类似于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类似于购买法,二者各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对收购业务资产的处理原则 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合并前的帐面价值记录。非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被并业务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价值反映在合并方合并资产负债表上。 2.二者对合并差额的处理原则 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合并成本与净资产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记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相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非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合并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或本期收益。 3.二者对合并发生费用的处理原则 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进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于发生时费用化计人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非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中发生的与业务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计入业务合并成本。 4.二者在合并当期期末对比较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 因被合并方为业务,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均并入合并方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合并方在合并当期期末编制的是其个别财务报表。对于业务合并二种会计处理方法,在编制比较报表时,均无须对以前期间已经编制的比较报表进行调整。 鉴于本文的研究是在遵循我国新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及现有法律条文的前提条件下进行,故研究领域和结果都会受到上述条件的制约。 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使用为上市公司合并后的利润操纵很大的空间,特别是在被并方资产大幅增值的情况下,合并方公通过资产处置就可获得一次性巨额收益,这对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财务信息增加了困难,也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原则。 因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也应及早真正地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