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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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以计算机、互联网为标志的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成功的商业化应用,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经济运作模式,计算机和网络等高新技术层出不穷,同时也涌现出许多优秀的商业方法,为商家带来了巨额收益。由此也引起了一些相关法律制度的调整。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State StreetBank&Trust Co.v.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案件的最终判决,从司法实践上肯定了商业方法专利,开美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之先河。此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的热点。以欧洲、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逐渐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开启了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的大门。与此同时,我国政府对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持相对保守的态度;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虽拥有独特的商业方法却极少申请专利。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我国在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制度建设与实践方面均落后于发达国家。这种局面,不仅影响到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也将危及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在此背景下,本选题从理论与实务、立法与司践等不同角度,对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进行研究与探讨,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论文包括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   引言部分指出了本选题的意义、本文的主要内容,并说明了论文研究过程中的基本方法。   第一章(商业方法专利概述),首先提出了商业方法和商业方法专利的概念,对其在不同国家的含义作了界定与比较。并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定义及特点作了概括性论述。其次,介绍了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历史沿革,包括提出了商业方法例外原则的概念,即将商业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的客体之外;引出了一起标志着商业方法出现的案例--State Street Bank&Trust Co.v.Signature FinancialGroup Inc.案,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开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之先河。本文重点分析了此案对美国专利商标局有关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态度的影响: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专利审查机关的审查重点并非在于该申请项是否属于法定专利标的,而在于该发明是否产生了具体(concrete)、实用(useful)、有形(tangible)的结果,是否产生了“实际效用”。本文指出,“商业方法例外原则”被打破,对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专利保护将不再局限于工业及工程技术领域的应用。此案之后,美国专利商标局核准了大量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该案也影响到欧洲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有关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政策的调整。   第二章(各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现状),是对各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现状的分析与评价,共分三节。第一节由Amazon v.Barnes&noble案入手,探讨了美国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现状,并对其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与评价。本文指出,Amazon v.Barnes&noble案是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形势下对商业方法专利应用于网络经济运营模式的肯定,表明美国对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范围较广,并侧重对“实用性”标准的考察。第二节探讨欧洲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现状,对Pension Benefit Systems Partnership案的影响进行分析,并阐述了欧洲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相对于美国较为严格,且更侧重于“技术性”要求。第三节介绍和分析了日本商业方法保护的政策调整与现状。本文指出,日本在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上从始至终态度都非常积极,日本特许厅积极进行相关政策的调整,不断修改和补充专利审查指南,发布各种各样的政策与规则,各种学术论著也达到了让人目不暇的程度,甚至成立了商业方法专门研究会。日本特许厅在商业方法专利审查的具体操作上作了有益的尝试,推动了该国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第三章(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分析),从商业方法专利的适格性及“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两方面对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进行分析和探讨。第一节分析了专利的适格性问题,指出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必须符合传统专利法的“技术性”要求。本文认为,商业方法已不再是单纯的运算法则、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而是具有很强的技术功能,是一种可实施的可解决具体问题的技术方案,这就使商业方法从根本上具有了可专利性的属性。第二节是商业方法的“专利三性”分析,阐述了各国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不同规定。对于新颖性的标准,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这跟各国的经济技术发展状况、历史文化背景、经济产业发展策略以及技术发展政策相关。随着国际间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力度的加强,各国专利法中硬性标准的差异也在逐渐变小。在创造性的判断上,美国重视的是商业方法本身的创造性,而不是其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欧洲的态度是,发明对于本专业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就应认为具有创造性。日本特许厅明确了“一项使用计算机的商业方法发明,应以其整体作为对商业方法部分的创造性的判断”。在对实用性的审查上,美国法院通过判例体现出对审查商业方法的实用性的高度重视。   第四章(我国确立商业方法专利制度的必要性及对策探讨),分为两节。第一节分析了我国确立商业方法专利制度的必要性,指出商业方法专利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时代要求,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国际一体化趋势的要求。第二节分别从立法机关、政府和企业的不同角度,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我国确立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提出了合理、可行的建议。本文认为,立法机构应对我国专利保护的实质条件作扩大解释,以明确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缩短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期限;借鉴国外实践经验,制定商业方法专利实质条件的判断标准。政府应建立健全商业方法现有技术资料库和商业方法专利的专门审查部门;加强对审查员的培训;建立必要的机制,解决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相对较高的问题。企业应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重视研究相关的法律制度,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重视并加大商业方法专利的研发力度,尽快申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业方法专利。   结语部分重申了本文的写作意义和所具有的学术价值,表达了作者的写作体会并对未来的研究重点提出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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