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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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54条以简单罪状方式设置容留他人吸毒罪,近年来,随着合成毒品逐渐占据毒品消费市场的主流,聚众吸食的特性导致容留他人吸毒罪成为司法判罚的“常客”,围绕容留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争议增多。对此,尽管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容留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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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54条以简单罪状方式设置容留他人吸毒罪,近年来,随着合成毒品逐渐占据毒品消费市场的主流,聚众吸食的特性导致容留他人吸毒罪成为司法判罚的“常客”,围绕容留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争议增多。对此,尽管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容留的人数、次数和其他情节的认定标准,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和情节的具体把握仍不甚清晰。基于此,本文立足刑法基本理论知识及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针对容留他人吸毒定罪量刑展开具体分析。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约两万四千字。第一部分,分析2010年至今三大案例库容留他人吸毒判罚数据,归纳该罪认定的规律和特点。首先,容留他人吸毒罪判罚的数量呈先升后降的态势,2016-2017年达到峰值;其次,容留他人吸毒罪判罚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峰值年,当年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数量是34952件;再次,刑事判决书对容留场所、对象、毒品种类和纯度等认定的标准,未做相对清晰系统的评析。第二部分,探讨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的价值、历史和政策依据,明确该行为侵害的法益,容留他人吸毒是无直接被害人的犯罪,容留者与被容留者都知道和赞同彼此的行为,被容留者没有被害感。因此如果没有相对抽象的社会利益须予保护,不入罪该行为就如同容留吸烟一样,吸烟人不定罪,容留吸烟者当然不定罪。容留他人吸毒尤其吸食合成毒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的身心健康,具有他害性,它同时破坏了国家对于易成瘾物质的管制秩序。第三部分,具体分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方式。首先,在区别引诱、强迫促成毒品消费的行为的基础上,将容留的法律涵义字面解释为故意容纳和收留吸毒人吸毒。其次,招揽他人吸毒的行为方式,容留他人吸毒也可以采取不作为的行为方式,默许不阻止的行为可以解释为容留。再次,组织、邀约有吸毒史的人聚众吸食,应被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第四部分,分析容留他人吸毒的主体要件。首先,容留他人吸毒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该人是否吸毒不影响对其定罪;也可以是单位;其次,毒友相约吸毒且相互提供场所的行为,原则上不影响犯罪认定,但所谓相互通谋不宜认定为共同犯罪;再次,明知他人组织吸毒仍提供场所的,理论上构成本罪的正犯,对于提供一般便利行为的行为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即可。第五部分,以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为主要依据,分析罪量要素。首先,将容留的人数作为主要的量化指标,人数越多危害面越大;其次,将容留的次数作为主要量化指标,容留次数越多危害越大。并且予以划分,根据行为人是否具备牟利目的区分为具备以及不具备牟利目的两种情形,具备牟利性的目的情形下,依据付费期间予以认定,同一次付费期间多次容留也只能认定为一次。非牟利目的情形下,根据容留人数的多寡以及是否特定予以认定。再次,由于该罪是毒品罪名体系中的轻罪名,建议增设吸食毒品数量作为入罪标准,治安处罚其中较轻的容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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