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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以来,世界经济的全球性扩张与国内经济的勃兴对我国原有公司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应对国际经济形势、顺应国内经济发展需要,我国于2005年对《公司法》做了重大修订,其中的一个亮点是引入了公司资本分期缴纳制度。在我国坚持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公司资本分期缴纳制度的推行对于放松资本管制、提高设立效率、促进投资创业及推动公司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但这一制度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缺点,即容易出现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不足的现象,而这一现象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尚未能得到有效的制度回应。论文选取公司资本分期缴纳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公司运作效率为分析判断的基准与平台,通过对该制度的细致解析与深层次发掘,厘清其中所蕴含的理论脉络,辨析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最终完善对资本催缴、追缴机制及相关责任体系的全面构建,以确保公司资本之充足,最大限度实现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的效率价值。
论文主体部分共分六章,约四万五千字左右。
第一章论证了效率是公司法的制度基石,提出了效率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价值理念的观点。公司是市场扩张背景下商人提高经济效率、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产物,公司法作为服务于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应当以公司运作效率为首要目标,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更应当体现和追求公司运作效率。
第二章介绍了公司资本分期缴纳制度的内涵及主要特征,突显其相对于公司资本一次足额缴纳制度的优越性。
第三章分析了我国现行法下公司资本分期缴纳制度设计上的缺憾,指出立法不足。公司资本分期缴纳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但该制度针对可能出现的资本缴付不足现象设计的救济机制依然显得过于简单,过分强调行政权力的处罚功能,对公司相关利益方之间的相互制约作用关注不够,阻碍了公司运作效率的提升。
第四章评判了几种公司资本分期缴纳时间安排方式的优劣。现行三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关于公司资本分期缴纳时间的安排上存在立法失误。论文借助布莱恩·柴芬斯的政府干预理论批判了公共权力对公司事务的不当干涉,强调公司自治在这一事项上的效率功能。
第五章探讨了首期出资中投资者拒缴时的责任形态。在现行法中,投资者未能缴纳首期出资时面临的主要是对公司之外主体的民事责任,但从公司法的角度看,促使公司迅捷设立才是第一位的,公司法有必要在自己的框架内简化纠纷的处理。论文因此建议引入拒缴者失权制度。
第六章提出了完善嗣后出资中股东拒缴时的公司财产权保障机制的若干建议。股东拒缴将会影响到以公司为核心的公司、股东、债权人等不同主体的利益,而对公司财产权的救济同时也是对各该主体之利益的保障。鉴于此,论文建议从不同角度架构供各该主体介入追缴机制的可能管道,激发该相关主体在催缴、追缴时的主观能动性,确保公司资本之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