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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国对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民事强制执行救济体系得到了一定的完善,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只有案外人实体性执行异议一种救济手段,法律的空白不仅导致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无所适从,也导致民事主体求救无门。当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律对之解决没有作出规定的执行救济问题时,司法机关因没有法律的规范易于滥用公权力,任意创设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法、手段和程序,这不仅易于导致各级司法机关在解决同一问题上出现不统一的做法,损害了司法权威,也易于损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导致我国执行乱、执行难的根源之一。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呼声也因此日益高涨。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强制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程序性执行异议和强制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异议之诉两个执行救济方式,200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规定了分配异议和分配异议之诉。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和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当然地丰富了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救济体系,是一大进步,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的规定仍有欠缺,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救济体系仍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本文的第一章民事强制执行救济概述部分对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的概念、特征和意义进行了分析论证,得出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章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的类型分析论证了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这为我国构建完善的民事强制执行救济体系框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三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简要介绍了大陆法系若干国家的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这对我国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有重大的借鉴作用。第四章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救济体系与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的立法检讨及完善,首先在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2008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的解释》的框架下,对我国现行的民事强制执行救济体系进行了阐述,然后指出了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救济体系依然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水到渠成地提出了《民事诉讼法》在下一次的修订中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救济体系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