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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中的交往越来越密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随之增多,越来越多的生活、交往重叠造成人与人之间产生纠纷的概率上升,特别是多数人侵权案件逐年递增,但司法实践中,关于数人侵权的概念、类型的界定、责任的承担均存在争议,尤其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因为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的定义,实践中经常与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相混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讨论不曾间断,尤其是在民法总则通过后,下一阶段的立法工作中,民法分则框架下侵权责任法的修改工作会逐步进行,现阶段就要求我们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进行理论上的分析,结合现有的法律框架,为立法提供可具操作性、科学性的理论依据。首先,本文结合学者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概念的不同观点,明确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相关数人侵权形态进行比较,从而揭示其与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等行为的联系与差异。其次,明确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分类及其责任承担。笔者归纳学理上及现有法律规定中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分类,分析各种分类的利弊,提出以损害的可分性作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类型划分的标准,结合法律规定中的责任承担方式,明确按照损害的可分与否,各侵权人分别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最后,分析域外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法律规定及理论研究,借鉴其中合理且符合我国立法趋势的部分,结合我国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现有规定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一是对数人侵权中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进行界定;二是按照损害的可分性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类型进行划分,并分别适用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三是在确定外部责任如何承担的同时,结合各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及过错,对各侵权人之间的内部责任进行科学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