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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借助现代社会保障学的相关理论,研究秦汉时期的“特殊社会福利”,具体而言,包括老年社会福利、未成年人社会福利、残疾人社会福利等内容。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秦汉时期特殊社会福利的机制。秦汉时期的社会福利对象,上至王侯下及众庶,具有多元性、等级性,而对鳏寡孤独的“施惠”,则反映出其同时具有“残补型”社会福利的特征。第一,其特殊社会福利体现为,针对不同类型的人口制定了具有差异性的社会福利政策。结合传世文献和出土简牍可知,秦汉时期的法律、诏令对人口的年龄、性别、身体等因素多有考量。从县官的颁赐、仓和金布的节制、户籍的分类记录,可以看到特殊社会福利的发放情况;而在傅律、徭律和赐律条文中,针对不同类型的人口,其劳役、刑罚则予以区别处理。第二,秦汉时期的特殊社会福利有一定的时间规律。政府关于春季养幼存孤、秋季养老的政策,源于上古以来的月令礼制,基本遵从了月令文本中的时间秩序。第三,康济平民的“惠政”和巡守述职之制,也与特殊社会福利有关。“惠政”理念,可以上溯至上古时期。秦汉时期的天子巡狩行幸,多于行所过施惠女子、高年、鳏寡孤独。使者循行多存问鳏寡孤独废疾失职之民,长吏行部颁发传达宽大恩惠之诏令,录囚等亦与抚慰失职之民有关。以上内容共同构成了秦汉时期特殊社会福利的独特机制。第二部分讨论秦汉时期特殊社会福利的具体内容。现代社会保障学将特殊社会福利的享有对象分为老年、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几类,本文将讨论的内容划分为慈幼恤孤、赡养高年、鳏寡、残疾人社会福利四个方面:第一,儿童社会福利。秦汉时期的生育福利免除产育幼儿家庭的赋役,并以7岁、15岁为重要的年龄阈限,由此形成了对儿童赋役、刑罚的宽恤及保障儿童家庭不分异等儿童社会福利。而针对失怙之人、死事之孤、遗腹之子,也有相关法律保障。第二,老年人口社会福利。其层次最为丰富,从天子养老礼到县乡三老的设立,从受鬻法的月稟到赐物令对高年的施惠,从皖老、免老制的劳役减免到王杖制度赋予的特权,都可视为敬老、养老、安老、尊老的福利措施。第三,针对鳏寡的社会福利政策。先秦文献中就有“施惠鳏寡”的思想,秦汉时期鳏寡惠政继承了这一点。从王杖简可知,在秦汉的特殊社会福利体系中,鳏寡或存在年龄及有无子嗣方面的限定。针对鳏寡的惠政主要体现在:其特殊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政府在特殊时节(如立后建储、祥瑞灾异)颁发赐物时,将其囊括在内;避免婚姻失时、男女怨旷为古礼所倡,秦汉时期也采取督促婚姻以时、天子出宫人、合独等社会政策。第四,针对残障人口的社会福利政策。主要体现在刑罚及赋役上的“宽疾”和赐物令的“养疾”两个方面。第三部分讨论秦汉时期特殊社会福利的局限性。秦汉时期的特殊社会福利的施予者主要是皇帝,其专擅德柄的用心,一方面是天子对“为民父母”、“为天牧养元元”的自觉,但另一方面则贬抑了其他施惠者。而“疾不为后”、“异姓不为后”等社会观念则间接对残障人口的继承权、异姓儿童的被收养造成影响。这些社会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秦汉时期特殊社会福利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