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西亚北非地区的冲突局势持续升级,难民问题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地区间冲突导致产生大量难民,寻求国际保护成为了他们唯一的选择,对于此次大规模难民而言,无论是地理位置,还是福利待遇,欧盟都成了他们首选之地。面对如此庞大数量的难民,欧盟在承受巨大压力的同时更是暴露了诸多问题,特别是在难民法律方面的不足与缺失更是展露无疑。虽然欧盟在难民领域已经制定过很多的公约和指令,但是在应对此次突发的、规模庞大的、来源广泛的难民潮时,还是显出了疲态,显得措手不及,甚至一度导致部分成员国产生了疑欧倾向。纵观欧盟的难民法律,应该说已经构建起基本的难民法律框架,由基本公约、具体指令、外部第三国协议以及欧盟法院判例等众多形式共同组成了欧盟的难民法律体系。但在本次难民危机中,欧盟的难民法律也暴露了不足之处。本文在第一部分介绍了欧盟难民法律的基本情况。在第二部分指出了这些法律在实际中的问题,包括难民定义在新形势下过于狭窄、实际难民责任难以均衡、临时保护难以落实,以及家庭团聚权在当下是否依然合理等问题。本文第三章针对上述提到的问题,分别提出了建议,包括重新制定难民定义及相关因素、难民资格取消的相关问题、重新审议家庭团聚权在当下的合理性,以及设置专门难民通道分散安置难民流等措施。第四部分,也是本文具有的现实意义和创新之处,在分析欧盟难民法律基本情况及不足之后,对我国的难民法律制定提出了几点建议,我国目前在难民领域的法律几乎处在空白状态,具体法律规定也寥寥无几,导致对外提供的国际保护缺少法律依据,我国实施的具体保护行为和待遇标准也缺少法律指引,进而提出我国制定难民法的基本重点在于:确定合理的难民定义、制定具体的甄别标准、细化难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难民资格取消等几个部分,从难民进入到其离开,全部过程应该都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仅仅依靠行政命令。难民问题并不是经常性问题,在实际中具有突发性、规模性、紧急性等特点,如果等到问题出现再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无疑是自欺欺人。虽然我国目前周边环境整体和平,但也不能排除可能的难民流动,朝鲜核问题还未解决、南海问题也悬而未果、个别邻国经济急剧下滑等等,各种新情况在产生新难民的同时更是导致了新类型的难民,对于这些新问题,本文也有讨论,希望给我国难民法律的制定提供微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