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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发生在当事人起诉后的诉讼过程中,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对撤诉问题都有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撤诉是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项制度保障。但是理论上对民事撤诉制度的研究很贫乏,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撤诉制度程序运行的混乱。本文通过对一些国家和地区民事撤诉制度的考察,分析了民事撤诉制度的法理基础。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具体思路。文章的最后探讨了撤诉与诉讼和解和缺席判决的关系,以寻求民事撤诉制度更为和谐的程序运行。 文章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从撤诉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运用和撤诉制度程序运行的混乱出发,指出研究民事撤诉制度的重要意义,并提出本文的写作思路。 第二部分:民事撤诉制度的立法考察。通过对德国、日本、法国、我国台湾地区、英国的立法考察,文章揭示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撤诉制度在撤诉的提起、生效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一致性;通过从不同角度对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描述,指出我国的民事撤诉制度在允许当事人提出撤诉的时间段、原告撤诉时被告的诉讼权利、立法是否将撤诉分段规定等方面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撤诉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上述内容为进一步分析撤诉制度的法理和提出完善我国的民事撤诉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三部分:民事撤诉制度的法理分析。对撤诉性质的分析是揭示其法理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历史上关于撤诉的性质有诉讼契约说和诉讼行为说的争论,文章对此进行了评析,对以后逐渐成为通说的诉讼行为说提出了质疑,考察了撤诉性质的演变并提出了意思表示说,认为在性质上应当将民事撤诉界定为当事人起诉后,向对方当事人和法院提出撤回其诉的全部或一部,不再要求对争议做出裁判的意思表示。另外,文章还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主义和国家干预的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构建,诉权保护和程序安定的整合等现代诉讼理念也应当是建构民事撤诉制度的基础。 第四部分: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该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程序设计的理论缺陷:缺陷之一是立法不反映撤诉性质的演变,程序设计缺乏弹性,缺陷之二是对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权利义务的调整失衡。程序设计的理论缺陷不足以解释我国民事撤诉制度与许多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且运行较为混乱的现状。为全面揭示现状背后的深层原因,文章接着分析了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程序运行的理论误区:误区之一是将撤诉等同于放弃诉讼请求,误区之二是认为撤诉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误区和缺陷分析以及第三部分法理基础分析的基础上,文章提出了完善和改革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十项建议。 第五部分:对两个与撤诉相关问题的讨论。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撤诉与诉讼和解和缺席判决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为使撤诉制度的程序运行更为和谐,文章在最后对其相互关系做出了深刻分析。认为诉讼外和解引发的是撤诉程序的启动,而诉讼上的和解将直接产生既判力,这样才能使撤诉、诉讼上和解、调解三种不同诉讼制度的关系明晰。而对于撤诉和缺席判决的关系,文章认为在制度设计上应考虑到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的对等。原则性的要求是:当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庭不辩论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如果被告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做出缺席判诀。只有当原被告双方均末到庭或到庭不辩论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经过一定期间又未提出指定期日申请的,人民法院才可按撤诉处理。 第六部分:结语。总结了文章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