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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推近三年来国家调控政策的密度最为集中的产业,非房地产业莫属。几个民众耳熟能详却不详其意的名词,“新”、“老”国八条,国六条,90平方米,外资限炒令,土地督察,说明了政府的产业调控政策的形式是多元化的,但这些政策的效果却是差强人意的。为了解决现有的房地产调控的困局,可从竞争法的角度寻求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方向,此方式目的并非为解决房地产价格上涨而提供对策,是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对策,因为要消除的并非是促使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因素,而是要消除其中的不健康因素。竞争法之所以适用于房地产调控,基于对房地产市场的竞争垄断性以及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自身特点的分析,认定中国房地产市场属于区域性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故房地产市场对于竞争法有内在的需求。而目前我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近两年调控房价的政策组合,信贷、税收政策等对住房需求的调节作用不突出,从当前房价攀升的态势看,也并没有很好地起到稳定或降低房价的作用,有时甚至陷人助涨的尴尬境地。如紧缩地根,造成供应量的减少,导致房价上涨;紧缩银根和加税,在住房需求呈刚性条件下,最终都要转嫁到房价上来加重购房者负担;而限面积限比例只能降低购房总额,至无法抑制住宅单价。可见现有的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理论上缺失一种支撑、整合的思路,导致目标冲突,作用点混乱,效果内耗化,甚至互相起到了反作用,从而无法达到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平抑房地产市场的商业周期的目的,需要竞争法对于现有的调控政策做出必要的帮助。而从理论上来看,竞争法在房地产市场的一般理论框架,包括相关市场、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企业集中。从现实市场中的案例来看,房地产市场中具有特有的反竞争行为,如屯地行为、捂盘惜售行为记忆价格领导行为。可见以竞争法的形式,房地产市场的政府干预是有其正当性的,毕竟“人者有其居,居者有其屋”并非是单靠市场能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特定的市场所非能解决的问题,而更是政府对公民的政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