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制定法和社会生活脱节的现象,利益衡量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运用,特别是在合同案件审理中。然而,利益衡量的具体标准目前仍未能在我国现有法律中明确,而利益衡量与生俱来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又极易导致法官的肆意衡量。为了更合理地运用利益衡量理论来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在合同案件审理中,法官应立足于实质公正,并以合同法鼓励交易和维护秩序的职能和目标为重点来考量权衡冲突利益,最大限度保护合同案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由个案正义达至普遍正义。本文主要从利益衡量理论综述、利益衡量适用的前提和原则、利益衡量在合同案件审理中的现实意义、利益衡量在合同审判中运用的原则、利益衡量在合同案件审理中的运用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是利益衡量理论的一般法理介绍。利益衡量的历史渊源主要是德国的利益法学和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之后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教授与星野英一教授将利益衡量理论成型并系统化,并由我国著名学者梁慧星教授引进我国。利益衡量具有个案性、主观判断性、先决性、实践性等特征,在个案中一般采用价值衡平、利益衡平和常识衡平的方法进行利益衡量。价值衡平主要是从价值层面进行分析,遵循立法宗旨、社会需求、自然法观念等几类价值准则;利益衡平主要是从经济层面进行分析,力求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损害结果的最小化;常识衡平主要是从社会学层面进行分析,方法较简单易行,但是过于主观,应持非常慎重的态度。第二部分分析了利益衡量在合同案件审理中的现实意义。即利益衡量是实现司法解决纠纷功能的需要;利益衡量是解决利益冲突的需要;利益衡量是弥补法律自身缺陷的需要;利益衡量是法律创新发展的需要。第三部分提出了合同案件审理中利益衡量的原则,主要包含利益衡量的一般原则和合同审理中利益衡量的特殊原则。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尚不健全,在这样的情况下,利益衡量完全通过法官的主观判断来进行是很不恰当的。因此利益衡量必须遵循限制原则、合理价值判断原则、统筹兼顾原则和利益最大化原则等四个一般原则。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励交易原则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原则,因此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推理的思维视角和方法,在合同案件审理中运用也应遵循上述特殊原则,才能取得合理公正的结果。第四部分为本文的主体部分,笔者在本章节中尝试对利益衡量在合同案件审理中的运用进行探讨,即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尊重利益受害之第三人的意愿,避免过宽地使用合同无效制度过多宣告合同无效,避免合同无效制度成为恶意抗辩人追求某种不正当甚至违法利益的手段;在合同出现模糊、歧义或者约定不清时,应以“理性第三人”的客观解释规则来解释合同条款,弥补合同中所存在的漏洞,作出合理的合同解释;在采用情势变更原则判断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请求时,应采用常识衡平、利益衡平的方法进行详细的审查,作出侧重保护守约方的审判;从维护实质公平角度审查诉讼时效,通过利益衡量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事由进行扩大解释,在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之间找到平衡点,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对当事人管辖异议权的行使进行实质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审查,遏制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异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