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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立法体系越来越趋于完备,司法的质量也不断得以提升。在法治环境得以改善的前提下,国民的法律意识也得以不断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开始逐渐得到体现。人们越来越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司法行为是否符合法治的精神。从媒体对许霆案的密切报道到公众对发生在更早一些时候的“云南许霆案”的判决再审的关注,无不体现民众对刑事案件司法裁决的公正、公平的期待。法律本身蕴涵着公正、统一、确定的理念,社会公众往往也是通过同案同判来解读和体验这一法治理念。因此,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当前法治进程和民众心愿的判例制度就提到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中。早在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立制构想,说明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已经意识到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对案例指导制度的亟需,因为案例指导制度在行为法领域要比在组织法领域更具空间,在人身权领域要比在财产权领域更具有成效。刑事法律作为保障社会秩序,保障人民人身、财产的重要法律,结合刑事司法的特殊性,建立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指导司法行为的成文立法采用了概括、抽象的模式取向,一方面为司法的运作提供了普适性的指导,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司法可操作性差的弊端,由此给司法界人士以及普通百姓都带来了理解与适用上的不便,有时候甚至会出现同一条文的多种司法解读。同时,由于我国刑事司法在实践中所存在的一些内外部行政管理模式而导致的动辄请示的惯性思维,审判法官往往存在一种依赖上级个案指导的惰性,故实践中往往出现不规范的个案指导现象。这些弊端的存在不仅直接影响司法的独立性,更容易催生司法腐败。因此,社会各界都呼吁建立一个具有系统而权威的案例指导制度来弥补这些不足。综上,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旨在弥补刑事成文法的不足,其在防止司法不独立,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司法腐败,提升刑事司法的社会公信度等方面都不无裨益。其所具有的直观、具象的司法特性更是司法机关对话普通百姓的重要沟通桥梁,它将引导司法人员适当行使手中的权力,从而为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提供更为完备的司法资源。因此,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是一项建立在诉讼实践基础上的、能够满足现实司法需求效应的重要法律制度。然而,在上述最高法院有关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意见出台近四年时间里,我国虽然在该领域取得了一定的建章立制的成果,但是与我们所期待的应然效应仍存在相当的差距。现行既有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缺乏明确的定位,最高法院的规定本身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差;而各地所制定的规则又呈现分散性,缺乏对司法统一的约束效力;同时,相关的制度建设未形成完整的配套体系,因此,在有效调动法律资源方面,尚不能形成规制和整合效能。上述这些问题客观上已经成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建设的瓶颈和障碍。在未来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建设中,我们需要对上述既存的制度性弊端加以改革和完善,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刑事案例指导。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该项制度的改革过程中首先明确:我们需要构建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具有法律渊源的属性,也是辅助我国成文法的一种特殊的司法解释。在这样一种法律资源的定位前提下,再从宏观上对案例制度的制定、公布等程序性保障建设做进一步的完善,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赋予该项制度对全国刑事司法审判的实在的指导约束效力;同时,为保障其约束力的有效实现,应对违反刑事案例约束力的诉讼行为,给予必要的监督并附之于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完善与刑事案例指导相关的配套制度,使刑事案例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