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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限公司瑕疵股权出资认定、具体模式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与责任承担方式做出了具体的总结分析和归纳。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观点。首先,由于我国当前经济形式的迅猛发展,货币出资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由于立法活动存在滞后性,无法一一列举瑕疵股权出资的形式并加以规范,因此司法实践中判定瑕疵股权出资就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分别是资本充实原则、利益均衡原则以及高效与安全兼顾原则。资本充实原则主要考虑到公司资产是公司组织运营的经济基础,因此瑕疵股权出资作为非货币类资产出资对于公司资本充实具有潜在的威胁,判定股权是否存在瑕疵首先应当看其是否违反了资本充实原则;其次是利益均衡原则,由于瑕疵股权出资会对多方的利益有所影响,且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因此在保护涉及各方的利益时,就要采取平衡保护的模式。高效与安全原则是考虑到商事活动的便捷性以及交易安全,在日后的有关瑕疵股权出资的相关立法中也要始终以这一原则为前提。其次,对于瑕疵股权出资的类型化分析,笔者通过查阅文献主要总结了几种主要模式,分别是冒名股东出资、出资不足的股权、转让权能存在瑕疵的股权、设立了质权的股权、未按照实际缴纳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在转让股权时未尽到通知义务妨害到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已经在股权价值评估或者验资以及登记这些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导致用于出资的股权存在瑕疵。再次,笔者对于瑕疵股权出资人的民事责任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主要分为资本充实责任、对于出资到位的股东的违约责任、以及对于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最后,瑕疵股权出资人实行了瑕疵股权出资行为对涉及利益的人群产生了潜在的商业风险或者已经产生了损害,那么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对于瑕疵股权出资人股东权行使的限制,以及如何承担对于公司、对于债权人以及对于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