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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中国正在信息时代的过渡阶段飞速发展,电脑和网络已经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层面,并且开始逐步建立自己的规则,新的行为方式正在被试图制度化。如何把握网络社会的技术特点及其与现实社会的关系,已经成为各个学科所要面临的问题。目前,法学理论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多集中在讨论其属性问题上,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侵权问题的研究却少之又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屡屡出现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案件。基于此,本文主要通过五个方面探讨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方式及构成要件、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抗辩事由和责任承担方式,阐明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的属性,应当适用物权法保护。着重对网络虚拟财产侵权问题作了系统的研究,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归责原则应当区分不同的侵权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阐述了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种类。讨论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指明网络虚拟财产不应适用债权法并且也不属于知识产权客体因而也应不适用知识产权法,而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物的属性,应当受物权法的保护。本部分还阐明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概念及其特点。最后提出了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侵权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对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进行了归纳并对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作了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方式主要有侵占网络虚拟财产、损坏网络虚拟财产、损害网络虚拟财产上的权益以及造成财产危险。但是在具体的侵害方式上又不同于对其他财产权的侵害。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遵循四要件说,由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构成。第三部分讨论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问题。根据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该对不同的侵权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也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对于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有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的发生是因为意外事件和受害人自行原因造成的。但是对于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以及网络虚拟财产所有人之外的其他网络用户的侵权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之上,讨论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主要有: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过错、受害人同意自担风险、意外事件以及网络运营商或网络服务商可以以正当防卫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第五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之上,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返还财产与恢复原状的选择运用、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赔礼道歉则可以和以上责任承担方式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