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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的高速发展推动了我国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也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登上我国金融市场的舞台。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来看,我国金融业仍然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许多工商企业已通过股权投资、新设成立等方式进军到金融市场中,成为了产融结合的特殊型金融控股公司。产融结合是整合产业链、扩大经营业务、降低交易成本、获取丰厚资金回报的理想模式——控股母公司既可以从事产业生产,又可从事多元化金融业务;不仅可以较快实现规模经济,还能有效分散单一金融业务带来的风险,提高企业集团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当前我国大批的工商企业开始涉足金融业,实现自己规模经济的理想,从早先的德隆系,到后来的海尔、宝钢、中石油、国家电网等,都争先恐后迈入金融市场,以期占有自己的“金融领土”。但是,在当前我国金融立法环境下,且不说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特殊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单是一般的金融控股公司都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制。从整体上说,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不仅产权结构复杂,而且各子公司经营的业务经常存在混合、交叉的情况,特别是企业集团内部最容易出现内部关联交易,种种问题的叠加使得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游走在金融风险的边缘。本文正是从上述问题出发,并结合“德隆案件”给我们带来的经验教训,深入反思我国金融立法存在的漏洞。笔者无意从宏大的角度去阐释产融结合给我国各个法律部门带来的挑战,而是从实例出发,分析总结“德隆”失败的经验教训,从而认识到我国金融业在法律规制上的不足之处。从法律角度而言,研究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最需要的是认识到产融结合可能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以及如何从制度层面解决这些问题。本文从产融结合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理论入手,在对我国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分析后,着重探讨了产业资本融入金融业的现实目的和实际意义。然后,从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给我国金融业带来的各种法律问题角度出发,揭示我国金融立法的不足及法律规制的缺陷。最后,笔者从我国金融立法规制的不足之处出发,为完善我国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提出总体的解决思路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