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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作为一种严重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禁止。在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中,内幕信息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而信息是否重大又是决定其是否构成内幕信息的关键。 本文第一章首先对内幕信息的重大性进行了概述,指出研究内幕信息重大性的意义。接着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美国、欧盟、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及我国大陆地区六个法域的内幕信息重大性立法,对各法域的重大性立法模式做了简要评述。 第二章则以重大性界定标准为切入点分析了内幕信息重大性的内涵。首先介绍了世界上两种不同的界定标准——理性投资者决策标准和价格敏感标准,说明二者互相融合的趋势及各自的优劣。接着检讨我国重大性界定标准存在的缺陷,分析了学界对我国重大性应采何种标准的争论,提出我国应选择影响理性投资者决策作为重大性界定标准的观点,并进一步提出四个判断该标准的辅助因素,最后强调应以嫌疑人交易时所知悉的事实作为重大性的判断范围。 第三章针对内幕信息的外延做了专门讨论,基于对我国50个内幕交易案例的分析,从实证的角度指出我国对重大信息的列举存在着列举事项不恰当、信息分类不完整、列举事项不周延的缺陷,提出由证监会制定行政规章详细列举重大信息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