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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的概念、功能与意义是一个常议常新的主题。在西方,尤其是在德国法律文化中,法教义学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法教义学起初与神学解释学相关,后来又与历史法学和概念法学联系在一起。概念法学为法教义学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基础。在当今思想背景以及社科法学对法教义学的冲击之下,法教义学面临新一轮的理论整合。法教义学的封闭观念被打破,反思与批判功能显现,更具有开放性与实践性。法教义学坚持对于法律事业的内在态度,是一种典型的“法学内的法学”。第一,法教义学指向实在法规范。现行有效的实在法规范既是法教义学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其研究的潜在界限。法教义学对价值判断保持有戒备的开放,对经验知识坚持有选择的吸纳,它的认知是开放的,它的运作是封闭的。第二,法教义学指向体系思维。发展法教义学的体系思维要坚持联系的和发展的观点,既要防止过于依赖个别化思考,又要对新问题保持开放。第三,法教义学指向司法裁判。法教义学主张司法中心主义,以解决实务问题为己任。法教义学主张法律规范的主体地位,主张法律对裁判的约束作用,坚持司法裁判的法律属性,但并不反对,甚至必然接纳经验知识和价值判断。第四,法教义学指向规范研究。法教义学主张法律的规范属性,认为法学应持规范性研究的立场,经验研究只具有辅助作用。作为一种实践知识的法教义学,无论是在法学理论建构还是在法律实践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以法治为目标的法学,必然是教义性的。法教义学是法学的核心。法学对于知识与实践的独特贡献正是由法教义学来供给的。法教义学的中国化与司法化是法教义学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