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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的Myriad案的判决结果是分离DNA不具有专利适格性,再次将分离产物的专利适格性问题推向风口浪尖。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随之出台暂行指南说明将分离产物排除出专利适格主题。因此,业内对此问题展开热议,究竟Myriad案后分离DNA不具有专利适格性的判决是不是必然导致所有的分离天然产物都不具有专利适格性。美国用专利法第101条内容规制专利适格性,美国专利法没有对不具有专利适格性的客体进行限制,但是美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自然产物、自然规律以及抽象概念原则排除了三类不具有专利适格性的客体。然而Myriad案以前的判例以及法官的意见都表明法院认为分离天然产物是具有专利适格性的。所以分离天然产物的专利适格性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在Myriad案后有必要厘清它的判决逻辑用以证明分离DNA没有影响到分离天然产物的专利适格性。然后通过产业政策、立法目的以及判例依据为分离天然产物的专利适格性找到依据。本文通过三个部分对这一问题展开了论述,第一部分对Myriad案简介,通过Myriad案对于分离DNA不具有专利适格性的判决引出分离天然产物是否具有专利适格性的问题;第二部分:介绍美国专利适格性的直接渊源:1.专利法第101条的内容2.自然产物、自然规律和抽象概念等例外原则,介绍美国专利适格性的间接渊源:1.分离天然产物的专利适格性经典案例介绍,以说明美国历史上对于分离天然产物的专利适格性是持赞同态度的,2.分析了Alice案中的“额外特征”判断标准为第三部分的论述打好理论基础;第三部分通过分析Myriad案中的判决逻辑证明分离DNA不具有专利适格性没有影响到分离天然产物的专利适格性。然后通过分离天然产物的产业政策、专利法第101条的立法目的以及Alice案的“额外特征”标准作为判例依据为分离天然产物的专利适格性找到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