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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治又是规则之治,因此描述农村国家法的实效就可以反映中国农村法治的效果。本文突破了传统的法的实效问题的研究困境,发展了已有的法律实效研究的框架,建立了独特的法律实效研究模型,并综合运用社会学、统计学的研究方法对于中国农村国家法的实际效力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描述,并一定程度上就这种效力状况做出解说的同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本文分为七个部分,其中导论主要是引出研究的问题区域,通过分析重点调查的新民村中发生的一个案件,以一种“过程-事件”小叙事的方式展示了乡村国家法的实际效力状况,对于主要问题作出初步观察的同时,也为深入系统地研究国家法在更广阔空间中效力状况提供了问题线索。接着通过论证农村法治之于中国法治和规则之治之于农村法治的链接,引出了中国农村国家法实效研究的必要性。同时也提出了全文核心的问题:中国农村国家法实际效力状况如何?第一章是研究的理论准备部分,首先文章限定了法的效力维度,然后指出法的实效研究的困境以及克服这种困境的进路,并在盖格尔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法律实效理论模型,也即将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尽量用相同的标准来衡量有效和失效;将法的效力分为了初级效力和次级效力两个研究类型;在各个类型内部又作出了详细的区分,力图考虑到各种可能的情况。第二章是深入研究的开始部分,从宏观上,对于数据所反映出来的中国农村国家法整体实效状况进行了描述,得出了国家法在中国乡村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初级失效的状况,但是本文认为这种失效的状况又不能简单归因于国家权力的渗透能力不足;其次分析描述了不同法律类型之间的效力差异;最后运用方差分析方法描述了性别、年龄、收入状况、职业、文化程度和地区等因素对于国家法初级效力状况的影响。第三、四、五章是深入系统描述国家法实效状况的主要部分,分别从初级公法、初级私法和次级效力等微观方面分析了国家法在中国乡村的实效。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公法中村民自治、乡村选举、政府治理和乡村刑事案件等类型的初级效力状况,基于全国17个乡村的调查数据并与重点调查的新民村数据进行了对比,对公法实效状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改进提升的建设性意见。第四章则侧重于描述国家法中私法类型的初级效力状况,主要对于全国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