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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道重要防线,是法治国家至关重要的制度之一。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以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实体性救济制度。这项制度作为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具备强大的价值和功能。它对于合理维护案外人的实体权益、促进权利得到真正的救济、制约和监督国家的公权力、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实现司法公正,起到了促进功效。我国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自2007年正式确立以来,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虽然在立法上得到了一些发展,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在愈发细化,这对于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使得当今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得到了相应的缓解。但从总体上看,该项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缺陷,如对该诉的性质、主体范围及提起异议之诉的法定事由界定不清、欠缺针对案外人滥用诉权、恶意串通、妨碍法院公正审判的防范规制措施等。这些问题不仅成为立法上的不足之处,而且也因欠缺操作性给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处理制造了不少麻烦,使其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此制度之现状,深入剖析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适当借鉴域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制度和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该制度的纰漏和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全篇由引言、正文、结论构成。其中正文包含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主要的基本理论。通过对其含义、特征、功能、法律性质以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区分这些基础性问题进行阐述,对于深入理解和认识这项制度具有很大的益处,同时这也为后文其他问题的介绍和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比分析域外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相关制度,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与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有关规定,探究出一些能够促进我国该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途径与启迪。第三部分,通过研究我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具体主要是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在我国的立法进程、现行立法规定的内容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现象进行了阐述。分析出其中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如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界定不明、前置审查程序不合理、主体范围和法定事由界定模糊、期间设置存在缺陷、欠缺针对案外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防范惩戒机制等。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在立足我国现状并汲取国外成熟经验的前提下,针对我国这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如明确界定其法律性质为形成之诉、准确界定主体的范围、细化提起异议之诉的法定事由、重新设置起诉期限、取消前置审查程序、增设滥用诉权的防范惩戒机制等。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为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完善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