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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上限规制是当今西方发达国家应用最为广泛、效果最为明显的一种激励性规制,它不仅能够提高被规制企业的生产效率,还能降低自然垄断产业的收费水平。鉴于国外的成功经验,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从2005年10月开始对国内长途电话通话费、国际长途电话及中国港澳台地区电话通话费、移动电话国内漫游费和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5种电信业务实行资费上限管理。价格上限规制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电信业激励性规制改革开始,同时也给电信资费规制研究带来新的课题。价格上限规制是一种激励性机制,拥有高强度激励机制的优势和缺点,它可以全面克服投资回报率规制的缺陷,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实现“拉姆齐”次优的资费结构。同时,由于融合了现代电信业的特性,价格上限规制在电信资费规制中的应用最广。价格上限规制的模型设计主要包括两方面:主要变量的计算和一些用来规避其缺点的必要配套措施,英美两国电信业的激励性规制改革是价格上限规制在实践中应用的典范,通过学习其经验来指导中国的电信资费规制改革。中国电信业价格规制改革为价格上限规制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决定了中国电信业资费规制的特殊性。用“帕累托”框架对价格上限规制实施1年多的效果分析表明,电信企业整体运营绩效保持平稳增长,但是价格上限规制对移动运营商和固定运营商的业绩影响是不平衡的,移动通信利用其优势逐步占有固定通信的市场份额;五种电信业务的价格水平受到的影响不同,但是总体的资费水平呈下降趋势;政府规制成本也在降低。总体来说,价格上限规制的效果不是很明显,究其原因是中国价格上限规制实行基础存在着特殊性、同时其模型设计也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等的问题。因此要推进中国电信业的价格上限规制,必须提出适合中国电信国情的价格上限规制模型并实施一些与价格上限相关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