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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冤狱赔偿,指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给予的赔偿。刑事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权,制约司法权力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首先在《宪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后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范畴中。《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赔偿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实现。但是,刑事赔偿制度作为我国第一部国家赔偿法的主要内容,深受立法时客观条件和立法者主观认识因素的制约,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与不完善之处,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未能实现该制度的立法初衷,也未能真正成为“对宪法承诺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之法”,导致许多受到错误的刑事司法裁决或刑事司法侵权行为侵害的公民得不到应有的权利救济。笔者认为,应当重点考虑从以下几方面改革完善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建立多元化的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完善刑事赔偿程序。本文的第一章、第二章以刑事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理论基础为起点,指出刑事赔偿制度只有在国家权力有限运行和个体权利意识日益觉醒的民主法治社会才能产生和发展,且以主权在民、有限政府等理论为基石。本文的第三章对各国刑事赔偿制度的立法与实践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各国刑事赔偿制度的特点、内容,为借鉴之用。本文的第四章以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为切入点,重点分析我国现行刑事赔偿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即归责原则不明确、赔偿范围窄、赔偿标准低、赔偿程序不合理等,导致刑事赔偿制度难以有效运作,甚至沦为“可望而不可及的摆设和花瓶”,“画饼充饥的样子货”,亟待修改。本文的第五章以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为突破口,以我国国情为基础,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试图对改革完善我国现行刑事赔偿制度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