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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快速发展,知识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知识的创新与传播、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与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均就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了规定。这对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知识产权与物权同属于绝对权,但是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按照物权关于民事赔偿的原则来确定知识产权的民事损害赔偿是不足够的。知识产权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公平分配有助于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一般使用人之间的利益,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同时存在保护过度和保护不足两个方面的问题。同时我国知识产权法虽然对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各个法律之间存在不协调的情况。因此,协调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一般使用人的利益依然值得我们研究。文章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首先归纳学术界对知识产权民事赔偿的主要观点并进行评述,指出应该严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知识产权民事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在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数个侵权人提起诉讼则使用连带责任的观点。二是主要分别介绍我国、TRIPS以及国外现行法中对知识产权民事赔偿的规定,指出我国知识产权法在民事赔偿的规定上与TRIPS存在的不相协调之处,以及国外在知识产权民事赔偿责任上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三是分析我国现行法中规定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是提出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赔偿的建议,主要包括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关于确定民事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关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诉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合理费用的范围以及完善《侵权责任法》中知识产权民事赔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