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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婚姻的幸福反映了社会的幸福指数,决定着社会的稳定。离婚案件作为婚姻关系的结束,具有社会性、身份性以及不可逆转等特点。我国法律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离婚缺席审判作为离婚的一种实现方式,因一方当事人不出庭导致很多夫妻双方都知晓而他人无法了解的事实无法查清,这不仅不能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的公信力。因此,在设计离婚缺席审判制度时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司法现实,并根据离婚案件的特性进行明确、合理、科学的规范。贵州省是西南地区重要省份之一,A法院和B法院是分别是贵州的两个基层法院,其中A法院是贵州的少数民族聚集地,两个法院具有代表性。笔者以贵州省A法院和B法院为研究对象,调研两个法院的离婚审判制度运行现状,有针对性地对法院处理的缺席审判案件进行分析。通过收集的资料进行数据及图形展示、通过罗列问卷调查中涉及的问题并附上图形进行比较,以期清晰了解两个法院对离婚缺席审判案件的处理情况,并最终提出离婚审判制度的完善建议。除引言部分,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离婚缺席审判制度的理论概述。该部分介绍了离婚缺席审判制度的概念、特点以及类型。对离婚缺席审判制度进行理论的分析为实践中制度的运行做铺垫。第二部分是离婚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的实证分析。该部分主要对贵州省A、B法院近年来的离婚案件以及离婚缺席审判案件进行了归纳比较分析,通过分析了解离婚缺席审判制度在实践中运行的难点,进而反思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以及司法实践困境。第三部分是离婚缺席审判制度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介绍了我国离婚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司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详细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从而为完善我国离婚缺席审判制度寻求论证基础。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离婚缺席审判制度建议。该部分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离婚缺席审判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