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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要课题,在家事案件审判中未成年人作为绝对的弱者,理应受到国家和社会更多的关怀与帮助。产生于刑事司法领域的观护制度,伴随着近年来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不断发展,逐渐从刑事领域走向了家事领域,最终发展成为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该制度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国家亲权”理论、“恢复性司法”理念和“社会参与”原则为其理论基础,全方位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我国家事审判甚至整个民事诉讼领域,对该制度都几乎没有较为明确、统一的规定,在理论上也无该制度的系统研究,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实践迫切需要立法和理论支持。因此,深入分析观护制度理论根源,广泛吸收域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的有益养分,结合我国实际,探索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包含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概述。主要着眼于对社会观护制度的起源介绍、概念解析,同时详细阐释了作为其理论基础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国家亲权”理论、“恢复性司法”理念和“社会参与”原则,对其功能价值的分析成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的必要性参考。第二部分: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典型立法例介绍与评析。通过对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社会观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进行详细介绍,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探寻主要国家典型立法例的成功经验,以期供我国司法实践借鉴学习。第三部分: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介绍与评析。由国外转回国内,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工作的起源以及发展,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当前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的弊端与不足进行分析,强调逐渐确立统一、完善的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以及设置专门的观护机构和观护人员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构建我国家事案件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的构想。首先应当确认我国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法律地位,包括制度本身的法律地位、作为观护主体的社会观护员的法律地位,以及作为社会观护制度重要成果的观护报告的法律地位,其次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程序监理人的制度设计,从程序法的角度对作为观护主体的观护员的选任条件、资格、程序、职权等方面进行规定,最后对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较适宜采用的观护程序与措施等进行简单介绍。希望通过这些初步的构想为家事案件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的确立贡献一点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