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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社会公共利益独立于国家利益和政府利益存在。公众委托政府管理环境资源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现实中行政权力往往不能真正代表社会公益,有时甚至侵害我们所依存的环境。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屡屡发生,为了适应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要求,必须拓宽原告资格范围,以保证面对强大的行政权的侵害时,广大公众能通过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力量保护与他们的生命健康、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的环境公共利益,实现与行政权的抗衡,并监督行政权在环境管理领域的行使。
本文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为研究对象,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内涵及其法理基础;第二部分主要针对美日两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比较研究,旨在通过国外已有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比较和思考为我国拓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提供参考与借鉴;第三部分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应该以多元式为蓝本,设立由检察机关发动的行政公诉和以公民、环保社团为原告的民众诉讼制度,以更有力地促进依法行政,从而使“脆弱”的环境公共利益得到全面而彻底的保护。
本文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为研究对象,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内涵及其法理基础;第二部分主要针对美日两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比较研究,旨在通过国外已有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比较和思考为我国拓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提供参考与借鉴;第三部分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应该以多元式为蓝本,设立由检察机关发动的行政公诉和以公民、环保社团为原告的民众诉讼制度,以更有力地促进依法行政,从而使“脆弱”的环境公共利益得到全面而彻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