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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四章,分别阐述了法条竞合的基本理论、金融诈骗罪和诈骗罪之间的特别关系、金融诈骗罪中存在的法条竞合现象及其处理、金融诈骗罪中的犯罪与相关罪名之间的界分。在第一章,本文论述了以下几点:法条竞合的特征有三,一是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二是一个犯罪行为涉及数个罪名,三是数个罪名之间存在逻辑关系。法条竞合的种类目前有四类型说、三类型说、两类型说、一类型说,还有学者主张“大竞合理论”,即不必研究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本文主张一类型说,因为一类型说最能够为司法实践服务,并且所有法条竞合现象都能够用“普通法条和特别法条的关系”来解释。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有两个,一是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二是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在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原则时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明确了法条竞合的基本理论,就能够指导处理金融诈骗罪的实践了。金融诈骗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共有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八个具体罪名。根据第一、二章所阐述的基本理论,本文在第三章具体分析了金融诈骗类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并讨论了其具体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些时候两个罪名之间没有法条竞合的关系,然而由于案件事实或法律规定,两个没有竞合关系的法条之间同样存在交叉的现象,给犯罪的认定带来了困难。本文针对该问题对常见的几个罪名进行了简单的界分。金融诈骗类犯罪都是诈骗罪的特别法条,符合诈骗罪的构成才能进一步考察是否能够构成金融诈骗罪中的个罪。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在自动取款机上进行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由于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而不能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即使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依然要以非法占有作为其犯罪的主观目的。在法律适用的时候,由于刑法分则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但是,在金融诈骗类犯罪同其他犯罪发生竞合时,要根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适用特别法条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且适用普通法条符合条件时,可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例如保险诈骗罪某些时候可以按照合同诈骗罪论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会谈纪要》指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据此,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之间也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当主体特别(为单位)时,则只能适用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本文认为这种规定不妥,并由此引出对单位进行金融诈骗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的讨论。在研究金融诈骗罪中的法条竞合的过程中我发现,有些法条之间并没有竞合的特别关系,但由于其某些犯罪构成相类似而容易引起混淆,本文对这些情况也做了粗浅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