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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际投资日益增多,国际投资争端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了有效化解国际投资中出现的各种争端,国际社会一直在试图确立合理而有效的国际投资秩序,其中,如何规范国际投资的国民待遇,加强国际投资保护,建立健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促进国际资本自由流动,一直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重要的国际法律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从1990年代起开始研究构建一个多边投资协议框架的可行性,但经过多年来的艰难谈判,一直也未能获得成功。世界银行起草的《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仅适用于以仲裁方式解决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而且,在仲裁监督机制上没有规定仲裁上诉机制,仲裁程序也缺乏透明度,难以实现仲裁裁决的实体性公正。因此,ICSID争端解决机制也难以有效、合理、公正地处理好每一个国际投资所产生的争端。另外,各国间签订的双边协定乃至多边条约的数量虽然迅速增多,但在推动全球普遍适用的国际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方面,未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即便是目前最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经济组织——WTO体制下,也只能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并不调整和处理外国私人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正是基于以上的背景,本文以现有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主线,在全面介绍各项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客观的比较和评价,力争为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投资争端找到一套更为完善的解决机制。在研究中,以归纳推理为主,演绎推理为辅,坚持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相结合、法理研究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展开分析与论述,力争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服务于实际。本文分为七章,具体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章,绪论。首先,说明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介绍本文写作的由来以及对国际投资争端机制理论研究与实践的意义。其次,说明本文的写作思路和研究方法,介绍全文的章节安排以及各章节的主要内容。最后,说明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章,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评析。第一,简要论述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及其分类,并介绍各类争端的解决手段。第二,介绍MAI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论述MAI草案的诞生背景和经过,说明该机制的主要内容,并对该机制做出基本的评价。第三,介绍ICSID的争端解决机制,论述《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的产生、宗旨及其发展过程,着重介绍依据该公约建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并结合《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的主要内容,对该机制做出基本的评价。第四,介绍N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论述NAFTA成立的背景及其主要内容,列出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步骤,对该机制做出基本的评价。第五,介绍WTO争端解决机制,论述该机制从形成到不断完善的历史沿革以其法律渊源,介绍该机制的主要程序和规则,包括争端解决的政治方法和争端解决的法律方式,在此基础上,评析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对上述四种争端解决机制的论述、比较分析与基本评价,指出各机制的优缺点和可资借鉴之处。第三章,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首先,从WTO争端解决机制入手,分析该机制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其次,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缺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拟建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建议创建两大程序。再次,论述构建ICSID仲裁上诉机制的必要性和原因。最后,说明拟建的ICSID仲裁上诉机制应当涵盖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实基础、模式、具体内容,分析构建ICSID仲裁上诉机制的意义和影响。第四章,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问题。首先,论述现有增加透明度的主要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其次,论述投资仲裁程序公开及其法律价值,对国际投资仲裁的法庭之友问题,也进行专门的论述。最后,论述国际投资仲裁秘密性与透明度的平衡问题,介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增加投资仲裁透明度的态度。第五章,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强制性仲裁。首先,在说明强制性仲裁含义、概括强制性仲裁的特点的基础上,从国际政治局势的影响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两个方面,分析了强制性仲裁产生的背景。其次,通过强制性仲裁与外交保护、东道国当地救济、外国法院诉讼和传统国际商事仲裁的比较,分析东道国对强制性仲裁转变态度的原因。最后,论述强制性仲裁的运行模式及其作用。第六章,中国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实践与对策。首先,总结中国对ICISD一般仲裁管辖权的实践。其次,分析上诉制度可能给中国带来的影响。再次,论述中国提高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的立场、对策。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投资立法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是:第一,本文围绕国内外热议的仲裁上诉机制,着眼于我国目前及未来在国际投资领域所具有的双重身份,即既是资本输入大国也是资本输出大国的特殊地位,主张我国今后要积极应对和利用仲裁上诉制度,并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第二,在增强仲裁透明度方面,本文采纳中间立场,既反对过度的秘密性,也反对过度的透明性,主张适度地放开秘密性,既保证仲裁当事方的程序性权利,也保证法庭之友享受到知情权、参与程序权。如果是这样,那么秘密性与公开性就找到了平衡点,从而为我国应对透明度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应对策略。第三,在面对强制性仲裁问题上,本文不赞同我国采纳“完全接受”的模式,主张针对不同国家采取灵活掌握的做法,避免做出极端的选择。本文的不足之处是:第一,虽然本文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但理论研究所占比重还是大于实证研究。这是因为笔者缺乏参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亲身经历,只能收集到一些主要国家的相关资料,对其他各国的一些观点和做法了解有限,难以更多地展开实证研究。第二,在所提政策建议中,未能涉及到具体条文的内容。比如,关于构建ICSID仲裁上诉机制的问题,本文虽然在政策建议中较为详细地列出了立法的原因与目的、上诉程序、上诉理由、上诉小组成员组成、上诉程序与期限、上诉对象、上诉结果、上诉费用与担保以及其他问题,但这只不过是一个框架性建议,不是明确的、精细的条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