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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必然要求,这是推动我国各方面工作前进的动力。但如何实现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是什么关系?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公法与私法处于什么地位,有何作用?这些都是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任何一种思想、一种理论的诞生都是已有的理论资源和现实实际要求结合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发展经济和营造市场经济的环境上,中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轨道上急速前进,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功,中国的国力得到了极大的增强。但是,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留下了少问题,集中表现为经济、政治、文化和环境领域大量利益矛盾的存在。诸如,社会成员在收入分配和财富占有上出现了日益明显的分化,行业差距、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的拉大,导致一些社会成员心理失衡,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此外,在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文化发展、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的关系上,也出现了不协调现象,如果不能加以调整,可能引发中国发展格局的失衡和生态的严重恶化。本文以和谐社会的建设为切入点,以市民社会理论为研究路径,深刻剖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互动结构,引出法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前提和必然要求。随后,在和谐社会视阈下,详细阐述了公法、私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两者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中产生的协调机制。第一章解释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二元结构以及法律秩序。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社会状态,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要求,展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特有优势。和谐社会也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但有其许多不同之处。要实现社会和谐,法治是必然途径和要求。第二章在审视法律制度的本质的基础上,详解公法与私法二元法律体系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地位,公法与私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公法是基础,私法是核心,两者缺一不可。公法是国家-社会之间的沟通工具,公法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若公法火衡将造成社会小和谐,公法失衡有三种表现形势,对社会和谐秩序的构建影响很大,只有实现公法均衡化发展才能推动社会和谐化状态,这些内容将在第三章中给予详细解答。第四章着重对私法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进行思索。私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居十主导核心地位,市民社会的发展和成熟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进程,探求私法的人文价值和作用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最后一章,也就是第五章,主要论述了公法、私法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协调机制。两者自产生之日起就是一对矛盾,它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相互冲突但又相互扶持、帮衬,缺一不可,共同解决社会不和谐的现象。同时,公法、私法地位是不同的,公法只能居于支援法、辅助法的基础性地位,它的作用可以是“前导”的,但不能是主导的。居于精神统率和主导的只能是私法,私法及其所农达的理念始终是第一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