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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化爆炸的时代,人们越发渴望新鲜事物带给他们全新的感官刺激,便利的网上购物消费模式应运而生,正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商品货比三家,浏览省时省力,挑选跨越国界,购物随时随地。勇于尝试网购的人们被赋予了一种追求时尚、敢于创新、富有激情、青春冒险的文化标记。日日夜夜,乐此不疲。然而,在肯定成绩的同时,笔者也注意到,网上购物模式自身的“个性”带给消费者线下交易所不能给予的快捷、便利、跨越地域限制,但同时也带来不可避免的网络交易所特有的风险。网络商家抢占市场交易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知情权受到限制;上网冲浪,使个人信息泄露、银行密码丢失,消费者隐私权存在隐患;格式合同泛滥,用印好的条款来规束粗心大意的购买者,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设有障碍;“网托刷客”蛊惑消费者,“职业差评师”骚扰经营者,消费者批评监督权存在威胁。更有网购发票难求,凸显维权短板;网购残次产品多,三包期限模糊;网店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快递服务人员各执一词,互相推诿责任;诉诸法律,却又面临取证困难、司法管辖难以确认的问题。为此,笔者试图重新审视网上购物的利与弊,对我国的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法治化研究。从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层层剖析,在介绍并吸取国外立法与实践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最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我国网购消费者权益需要立法、执法、司法、社会这四大护法保驾护航。保护网购消费者权益,既离不开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也离不开高效、规范的实际运作,更离不开深厚、积极的社会氛围。立法保护方面,主要从完善消费者权利、明确经营者义务、强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快递人员的责任入手,层层剖析。引入“反悔权”的概念,笔者拙见,提出了其“本土化”后的适用条件与限制因素;明确了三包期限起算点及网上退换货的费用承担问题。执法保护方面,主要设想构造政府网上监管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建立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和网上公证制度,强化外部力量的规制。司法保护方面,提出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与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原则。社会保护方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借助舆论媒体的监督力量,同时呼吁消费者养成良好的网购习惯,切忌“冲动式消费”。通过充分参阅、整理相关的专著和文献,在坚持共识的基础上,笔者也提出了部分创新性观点。如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定位,笔者拙见,认为它类似于店铺或柜台的租赁关系,让承租人利用出租人电子网络这种特殊资产平台进行经营活动,那么它对保障交易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在其交易平台上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与卖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如建立政府网上监管体系,网上公证制度等等。由于笔者能力有限,文中不免有瑕疵之处,特别是部分创新性观点系属笔者拙见,在论证上可能不尽周详,亦需完善,故还望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