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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审查制度是整个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对不动产登记审查制度的探讨从来没有停止过,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争论一直存在,二者的区别在于审查机关的审查范围是否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是否对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虽然各个国家名义上确定的审查方式不尽相同,但不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在确立基本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相关的弥补措施,使不动产登记既能保护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又能保障当事人交易的安全,促进不动产交易市场的正常发展。本文结合国内外相关经验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探讨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审查制度,本着既要确保交易安全又要保护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原则,提出适时引入公证制度和建立健全登记机关责任赔偿机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