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品犯罪的数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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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着人民的身体健康,有时会导致家破人亡的局面,影响社会风气,同时吸食毒品后还有可能引发一系列其他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而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现实生活的毒品犯罪中,犯罪分子所持有的毒品一般都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纯净度。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时,设备及技术条件有限,无法制造出高纯度的毒品,即便制造出高纯度的毒品,受暴利驱使,往往会在毒品中掺杂一些其他物质,使得毒品的纯度降低,从而达到量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就出现了,尤其是司法鉴定的问题。因为毒品的数量直接决定了法律对毒品犯罪分子所受处罚的量刑幅度,毒品数量及纯度问题将无法避免。不仅在我国,毒品犯罪的数量问题和纯度问题普遍存在,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就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其他国家,也没有完全解决这些问题。尤其是我国,对毒品犯罪打击和处罚的力度非常强,深受毒品危害,刑法中针对毒品犯罪的死刑并没有废除,对毒品犯罪的量刑,更应该慎重,更加迫切地要解决这些面对的问题。毒品数量问题,不仅影响着犯罪分子的量刑幅度,同时也是区分某些毒品犯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毒品数量的正确认定对毒品犯罪的司法裁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对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常见的毒品犯罪的数量标准及量刑幅度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对其他毒品,尤其是新型的混合毒品定罪量刑的数量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79刑法关于毒品的数量和纯度问题对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有一定的规定,但并没有明确。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最高法、最高检等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如《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通知(法(研)发(1991)1号)》等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毒品犯罪中毒品的数量及其纯度对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但是,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第357条第2款的规定,毒品犯罪不以纯度计算。“不以纯度计算”改变了97刑法之前对毒品的数量、纯度进行鉴定的作法,对毒品犯罪的量刑,不再考虑毒品的纯度问题。刑法有了些条明确规定后,毒品案件的处理,只考虑数量问题,而不再有纯度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对于毒品犯罪案件不再进行定量检验。在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情况下,刑法这样规定也有一定的道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社会已经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一味地追求对毒品犯罪处以重刑,也值得我们深思。根据社会的现实情况,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不断地进行补充或解释,以求将刑法的司法实践适用更加公平合理。在不违背刑法条文本身规定的情况下,对毒品犯罪中毒品的数量及纯度问题进行完善,不但对当时的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对之后的法律的完善也有比较深远的影响。现今国际上主要国家,在规定毒品犯罪的数量时,往往以一种或几种毒品为标准,根据毒品的危害性,将其他种类的毒品予以折算,以同一种毒品的量刑幅度来统一确定刑罚,而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等都没有此类的明确规定。虽然近年来,根据上述关于毒品犯罪数量标准的法律规定现状的分析,国家有关司法机关对毒品数量及纯度,结合社会实际进行了一些补充规定,但还是没有解决实质性的问题,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不以纯度计算,使得法官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很容易进行定罪,但是在量刑时,却异常复杂,尤其是近年来发生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毒品的数量不仅仅影响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更重要的是影响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量刑,而这一点,却被刑法条文给忽视了。有关不能纯度计算的规定,更是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一些困扰。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人员在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定罪量刑时,往往只考虑犯罪犯罪的行为,依据数量进行量刑时,却又不敢突破刑法条文本身的规定,陷入比较尴尬的境况。因为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但是在根本上,刑法条文的这一规定,还是缺少合理性和公平性。毒品犯罪的数量及纯度影响量刑,并且是最重要的量刑情节之一。具体的什么数量处以什么样的刑罚,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由司法机关根据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节,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自由裁量。在实质上,纯度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毒品数量问题的一种,也是毒品犯罪数量的一种延续。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有不少国家都有此类标准,如美国,最典型的就是美国的毒品换算表。我国刑法对一些比较常见的毒品,如鸦片、海洛因的量刑标准已经规定了。当毒品犯罪案件中主要的毒品为鸦片时,可以不用进行换算,直接用鸦片的数量来进行量刑。而不是先将鸦片换算成海洛因,然后根据海洛因的数量进行量刑。也就是说,毒品换算表是一种鉴定工具,是一种司法参考,不是绝对的,不一定要所有毒品都必须换算成海洛因才可以进行定罪量刑。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鸦片等主要毒品列举出来进行规定自有其法律深意,是为了更好地打击这些毒品犯罪,它们的社会危害性太大,在此不作过多解释。因此,当有法律规定时,首先依法律,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为了更加有效率,公平公正地对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时,才需要进行毒品换算。每一种毒品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只是相同数量的情况下有大有小而已。因此,我国刑法也规定了一些毒品入罪的最低限度,也对毒品最主要的量刑幅度所要达到的数量进行了一些规定,但是各种毒品入罪和法定刑幅度所要求的毒品数量不尽相同。国家制定了刑法及司法机关的相关司法解释其出发点都是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因为其社会危害性实在太大了,依据立法者当初立法的初衷,本人的观点是毒品换算前构成犯罪或量刑幅度重的,但换算后不构成犯罪或量刑幅度较轻的依换算前。当其在换算前量刑幅度较轻或法律没有规定的,在换算后达到了量刑幅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换算后的毒品来对其定罪量刑。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打击毒品犯罪,对毒品犯罪分子起到一种震慑力。司法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往往查获的毒品可能不是一个种类的,或许会有海洛因,有鸦片,有冰毒等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进行换算?法律有规定时依法律,那么鸦片犯罪刑法有规定,可以不用进行换算,而其他毒品则应当进行换算。当一次换算无法换算成标准毒品时,可以再次进行换算,使其最终换算成标准毒品。当确认毒品犯罪嫌疑人犯罪所涉及的毒品达到犯罪或达到量刑幅度之后,可以再统一换算成标准毒品,依标准毒品的数量进行量刑处罚。以此,使司法机关的工作更加具体化,直观化,也使得判决更加有公信力和说服力。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的认定是一个慎之又慎并且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只有对毒品犯罪的数量认真鉴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定罪量刑,才可以彰显司法的公正,也是一种对人性和生命的尊重。建议司法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出我国毒品犯罪的一个毒品标准系统化的体系,像公式一样,进行量刑,相信这是一种趋势,也一定会成为现实。当然了,在现在的社会环境氛围下,可能一天两天无法实现,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的不断进步,制定出这样一个体系,也不会成为什么难题。当毒品数量标准体系建立起来后,一旦出现新的毒品,司法机关可以立即对其成分进行检测鉴定,然后根据毒品换算表的制定标准,依据我国的刑事政策,将其换算标准添加到毒品换算表中,可以在第一时间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我国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等部门在97刑法作出毒品犯罪不以纯度计算的规定之后,根据我国近年来毒品犯罪的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毒品的纯度问题加以说明。虽然有人认为这些规定或许超出了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范围,但在其实质上并没有违背刑法的规定,反而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补充。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对毒品的数量和纯度有一些规定,尤其是规定了毒品犯罪不以纯度计算。但是随着我国毒品犯罪的各种新情况的出现,毒品的纯度有理由在司法实践中被考虑进去。关于毒品的纯度如何鉴定,前面本人已经提到过。毒品犯罪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建议在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专门的毒品鉴定机构,在毒品犯罪案件比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可设立专门的毒品鉴定机构,专门对申请纯度鉴定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的毒品纯度进行鉴定。至于鉴定的依据,本人建议借鉴英国的做法,统一折算为100%高纯度的毒品,然后确定毒品的实际数量,鉴定的公式为M=A/B×N,其中M为经过纯度鉴定后的毒品的实际数量,A为司法机关所查获的毒品的纯度,B为毒品的标准纯度值,本人建议借鉴英国的做法为100%,N是司法机关所查获的毒品的数量。这样一来,不但没有浪费司法资源,反而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会节约非常多的资源和时间,提高司法效率,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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