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电子数据库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扮演者着重要的角色,数据库产业也因此得到极大发展,并逐渐占据信息产业领头羊的位置。然而电子数据库虽然大大提升了信息处理能力和信息利用率,但是复制容易、简便、快速、廉价以及复制件与原件品质相同的特征,也为侵权者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在没有国界的互联网络里,电子数据库面临着更大被非法复制和使用的危险,侵权后果也较传统纸质数据库更为严重,更有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因此,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成为法律界继计算机程序的法律保护问题之后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在我国,构成汇编作品的电子数据库可以受到狭义版权的保护,但保护范围仅限于电子数据库中有独创性的选择、编排,并不涉及最需要保护的电子数据库内容,这就引起了电子数据库保护错位的问题。电子期刊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应当以制度设计的基石——利益平衡为切入点,重新审视几种保护模式,分析其中的利益平衡与失衡。鉴于我国的国情,从国外移植一项新的法律的条件还不够成熟,缺乏相应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因此,应当暂缓特殊权利保护立法,依据国情,选择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期刊数据库保护之路: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重构数据库保护体系,重点在于整合各种调整方式,采取将领接权保护方式纳入版权法体系,以版权保护为主体,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其他法律为补充的综合保护模式,并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各种保护方式不断地完善,实现电子期刊数据库提供一个完整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