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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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日益加快,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的纠纷也日趋多元化,单调而又冗长的普通诉讼程序显然难以满足现实生活中的需要,即便是戴着简便程序“帽子”的简易程序,也是简易程序不简化。而小额诉讼以程序的简便、快捷和追求低成本和高效率见长,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追捧。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中指出:“高度重视推进司法便民工作。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基层,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最高人民法院推出17条新的便民措施,不断完善司法为民工作机制。”1而小额诉讼以其亲民性而著称,简便和合理的程序设计可以有效的担此重任。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对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做了简单介绍;正文部分采用理论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阐述;结论进一步指出在我国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本文的正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小额诉讼程序概述。首先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和司法实践中简单介绍了建立小额诉讼的背景;接着从狭义方面概括了小额诉讼程序的涵义;随后又阐述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最后把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法院附设仲裁进行了比较研究。
  第二部分是小额诉讼程序的法理基础:包括费用相当性原理、成比例原则和平等接近正义原理。通过这三方面的叙述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奠定了法理基础。
  第三部分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域外法考察。首先对大陆法系的两个国家和地区(日本和我国台湾)做了介绍;其次对英美法系的两个国家(美国和英国)做了介绍。通过选取两大法系的典型性国家和地区的制度来进行分析,指出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下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做了铺垫。
  第四部分是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现实考察。首先从立法的角度阐述了目前的简易程序不能取代小额诉讼程序,因为它自身存在一个典型的毛病:“简易程序不简化”;其次,本文从司法实践中选取了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基层法院的改革实验: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的调裁机制、青岛市市南区法院的小额债务法庭、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速裁庭。通过对它们的比较分析,得出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的问题,进而有必要在我国建立统一的小额诉讼程序,以免各地自行其是,随意性很大。
  第五部分是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建构的几点设想。文章从案件的适用范围、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审判机构、审理和判决、限制救济五方面对程序进行了构想和假设,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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