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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新经济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中国存托凭证随之产生,我国陆续发布了关于规范存托凭证发行的法律文件,为存托凭证顺利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小米集团申请发行存托凭证又随即宣布暂停发行后的很长时间内存托凭证的上市发行没有了动静,直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4月17日受理了九号有限公司发行存托凭证的申请。九号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22日注册生效实现了成功上市。小米集团暂停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和九号有限公司较长时间的存托凭证上市之路从侧面反映了存托凭证发行制度的复杂性以及投资者保护面临的巨大挑战。对此,恰恰需要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并构建出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的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机制。本文是基于中国初步形成的存托凭证法律规则体系基础上,分析存托凭证的基础法律关系、指出我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以完善我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的现实路径。
我国存托凭证存在基础法律关系还不够明确,并且在信息披露、协议控制和投资者救济等方面对投资者保护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于这些不足,最有效的解决途径是合理借鉴美国存托凭证的成功经验,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和信托法律关系的争论中肯定存托凭证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信托法律关系,并运用英美法系信托法中的双重所有权理论,保障存托凭证投资者的财产与存托人的财产相隔离,并且要求存托人履行信义义务,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此外,针对信息披露规则无条件豁免了存托人和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建议由发行人和存托人共同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并加强境外基础证券与境内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同步性,避免投资者投资机会的丧失和利益的受损。针对发行人采取协议控制和特殊股权结构可能对投资者权利行使造成的侵害,首先要从现实出发,明确协议控制的有效性,考虑到发行人管理层掌握公司控制权可能侵害投资者利益,对发行人管理层的表决权行使进行适当限制,以维护投资者的权益。针对投资者救济存在的问题,建议借鉴美国的行为测试和效果测试的理论以明确我国关于存托凭证司法管辖权的界限,并且要加强民事救济,让违反法律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发行人、存托人等主体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这远比行政处罚对有关主体对警示作用强,还能够弥补投资者的损失,符合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存托凭证存在基础法律关系还不够明确,并且在信息披露、协议控制和投资者救济等方面对投资者保护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于这些不足,最有效的解决途径是合理借鉴美国存托凭证的成功经验,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和信托法律关系的争论中肯定存托凭证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信托法律关系,并运用英美法系信托法中的双重所有权理论,保障存托凭证投资者的财产与存托人的财产相隔离,并且要求存托人履行信义义务,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此外,针对信息披露规则无条件豁免了存托人和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建议由发行人和存托人共同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并加强境外基础证券与境内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同步性,避免投资者投资机会的丧失和利益的受损。针对发行人采取协议控制和特殊股权结构可能对投资者权利行使造成的侵害,首先要从现实出发,明确协议控制的有效性,考虑到发行人管理层掌握公司控制权可能侵害投资者利益,对发行人管理层的表决权行使进行适当限制,以维护投资者的权益。针对投资者救济存在的问题,建议借鉴美国的行为测试和效果测试的理论以明确我国关于存托凭证司法管辖权的界限,并且要加强民事救济,让违反法律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发行人、存托人等主体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这远比行政处罚对有关主体对警示作用强,还能够弥补投资者的损失,符合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