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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作为互联网和共享经济发展下,产生的新兴交通运输方式,2012年开始进入我国大众视野,早期仅在市场调节下,网约车发展秩序混乱,虽因个性化服务满足了公众的出行需求,但出现的一些问题仍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需要相关主体对其进行监管。网约车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政府、行业及社会对其都有监管责任,因为政府享有行政权力,能够最直接、有效的解决网约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由政府对网约车实施监管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也对如何限制政府监管权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由于政府监管理念未及时更新、行业及社会监管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