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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国际投资在世界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愈加举足轻重。而由国际投资引起的环境问题也愈来愈不可忽视,致力于平衡投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环境保护条款因而日益多见于双边投资协定中。尽管环境条款经过几十年来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进步,然而无论是从文本层面还是仲裁实践来看,既有的环境条款都不能很好地平衡投资保护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如何寻找到投资与环境之间的微妙平衡点,实现国际投资领域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仍需要进行不断探索。目前中国也面临着投资与环境的平衡问题,研究环境条款将有助于中国协调好投资者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关系。除序言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作以简要的概述。首先由环境条款的由来说起。其次以时间为主线,抓取典型的双边投资条约,从较早时期与晚近以来两个阶段对其中的环境条款作了梳理。从中可以发现,环境条款在类型上从单调到丰富、内容上从抽象到具体不断发展。第二部分是对现有环境条款在文本内容上的全面评析。若基于条款类型,现存环境条款可分为三种:序言条款宣誓意味足;例外条款为东道国的环境规制权留下空间;专门条款则首次规定了缔约方的实体性权利义务。然而以上这些环境条款在数量上仍然缺失,同时用语上软弱乏力,概念的界定也不甚清晰,“软法”性质展露无遗。所有这些文本上的固有弊端都为环境条款的仲裁实践埋下了隐患。第三部分对环境条款在仲裁实践中的问题作了深入分析。当前投资者——国家争议解决机制设计上的缺陷使得投资者对仲裁的发起门槛过低,极易导致投资者的滥诉现象;另外传统仲裁程序的“商事”色彩又使得具有公众色彩的环境仲裁却只能在不透明的状态下进行。除了程序上的问题,各种投资保护条款对环境条款的限制也值得引起重视,这是环境条款刚性不足所自然引发的后果,从各种仲裁实践中也可窥见仲裁庭优先保护投资的价值取向。从程序到实体,东道国要想行使合理无责的环境措施可谓是障碍重重。第四部分立足中国实际,针对中国同时身兼资本输入与输出国的双重身份,结合世界先进立法,对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环境条款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应对之策。期望在今后,能够对中国环境条款的完善与适用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