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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江苏省吴江县盛泽镇为例,探讨了作为一个乡村市场单位的江南商业市镇——盛泽镇在有清一代是如何一步一步地进行区域建构,以及它在清末民国时期是如何被逐渐纳入近代国家基层行政区划序列的历史过程。
与许多其它的江南商业市镇的区域界定一样,清代顺治年间的盛湖志的编撰者首先想到的,也是直接利用“山川形便”的原则,大致“以溪湖为四方之限”界定了盛泽镇的区域。虽然乾隆初年,地方政府鉴于盛湖镇的商业发展与赋税意义的日益重要,而将吴江县丞由县城移驻盛泽镇,但由于吴江县丞所直接管辖的区域只有盛泽镇核心五圩,地域范围过于狭小,所以直到乾隆中叶《盛湖志》的正式刊刻,地方志的编撰者依然沿用的是顺治年间的“以溪湖为四方之限”的原则来进行盛泽镇的区域界定。
同治年间,《盛湖志》的编撰者开始突破以往盛泽镇区域界定的山川形便原则,转而以绿营军事机构--“盛泽汛”所属的地域为准。这样,盛泽镇的区域界定既避免了以吴江县丞所辖五圢地域范围过于狭小韵尴尬,一也通过文字记载的方式,借助“盛泽汛”这一官方机构进一步比较清晰地确定了下来。
不过,明清时代的江南地方政府对于广泛兴趣与持续发展的商业市镇的管理,并没有因为其在赋税与治安方面意义的日益重要,而在行政区划的设置方面将商业市镇与其周边的广大乡村地区区别开来,商业市镇也始终是作为一个乡村市场单位存在,而并没有成为江南县以下的一级独立完整的基层行政区划。
至清术“城镇乡”地方自治时期,国家以原有的商业市镇为中心,以5万人口为标准,重新划分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区划。许多的江南商业市镇也在此时进行了“固有区域”的再建构,以市镇为中心的区域也最终成为独立的一级自治区域单位——“自治镇”或“自治乡”。盛泽镇也在清末时期完成了由一个乡村市场单位向县以下的一级独立行政区划过渡的历史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