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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关系民生,关系经济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和谐。目前我国正处在深刻的社会转型期,各种食品安全事件不断上演,“瘦肉精”、“地沟油”、“三聚氰胺”、“苏丹红”等一些较为专业的食品行业术语被人们所熟悉。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表现出较高的关注和较深的担忧。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在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通过网络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公众展开问卷调查,调查人们对于食品的安全感程度,结果显示公众对食品的担忧程度有增无减。政府作为公共管理主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出台、执法力度的加强以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改革,均表现出政府治理食品安全的信心,但受制于诸多因素,治理效果并不是太理想。因此,寻找治理的“帮手”似乎成为政府的必然选择,积极地探索食品安全治理的第三条路径也因此成为学术界的重大课题,大部分学者意识到了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可行性。食品安全事件涉及人员多、涉及面广、危害性大,社会中介组织发展迅速、组织数量多、辐射范围广,这是从组织上对政府治理的有效补充;同时社会中介组织的弹性化、专业化、高效率、低成本的运作优势恰是对政府强制性、单向性、低效率、高成本的充分回应。因此,对社会中介组织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优势和作用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其发挥作用的路径是十分必要的。以期与政府、市场形成监管的合力,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本文在界定社会中介组织、食品安全等相关概念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分析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现状,肯定政府治理食品安全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同时指出政府单边治理的缺陷,包括监管角色困境、监管动力不足、监管效率不高、监管能力有限。在政府单边治理的情形下,结合相关案例说明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治理优势难以发挥,具体表现为:独立性不强、权威性不足、自治水平不高。但这并不能否认社会中介组织所具有的效率高、成本低、资源优的独特优势以及其在培育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协助政府提高食品安全绩效、促进企业提高食品安全质量等方面的作用。为了化解社会中介组织面临的困境,本文在借鉴国外食品行业社会中介组织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提出相应的提升社会中介组织治理能力的对策,包括明确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构建优良的外部发展环境以及提升自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