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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对自然资源尤其是战略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这不仅关乎一国的政治、经济发展,甚至对国家军事安全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国内战略性资源的安全,各个国家不仅从经济方面,而且越来越多地采用包括WTO规则在内的法律手段。2009年,欧盟与美国、墨西哥三方就中国限制矾土、氟石、焦炭、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和锌等原材料的出口,分别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了诉讼。双方展开“攻防战”,并提出了一系列WTO法上尚未清晰的问题。“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发生的,主要围绕自然资源出口限制问题展开。西方国家一致认为我国违反了WTO规则和入世承诺,在这一点上我国确实存在很大问题,但我们必须坚定立场,对关乎胜败的GATT 1994第20条(g)款做出合理的证明和解释。GATT第20条(g)款是WTO中的一项一般例外条款,这一条款认为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是自由贸易中的特殊情况,成员国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限制原材料出口。大多数能源产品都被认为是可用竭自然资源,因此,该条款为成员国保护本国战略性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由于各国对该条款的解释不同,在案件的解决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矛盾。例如在对中国出口限制措施与WTO相关规则一致性的分析中,关于GATT第20条(g)款的适用条件分析。由于GATT第20条(g)款被认为是GATT的一般例外,因此成员国常以此为依据保护国内的资源安全。随着世界能源问题越来越突出,各国都在寻求本国资源产品供给的保障措施,有关资源产品出口限制的争端逐渐增多,更多的成员方也开始援引第20条(g)款。但是,从现有的关于第20条(g)款的争端解决来看,该条款的解释和分析都不够严谨和紧凑。又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和具体性,评审团和上诉机构在解释和发展该条款的含义时也会产生比较大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见,各国在今后的竞争中如何取得资源将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而本案的解决也会影响到WTO体制内有关出口限制的规定及WTO成员所采取的措施。我们国家从长远角度看,怎样从此次案件中吸取教训,从而解决今后遇到的类似问题,怎样应对国际上激烈的竞争局面,以及采取什么样的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发展,将成为今后我国政府、学界及业界的一个重要性课题。除此之外,该争端也能有效地启发我国正视环境和资源问题。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思考,我国今后发展的根本对策是减少国内资源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尽管案件的解决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但我国仍需认真地总结“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里关于GATT第20条的变化及出口限制措施的正确使用,把国家的根本利益放在首要位置,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既能保护我国战略性资源的出口,又符合WTO规则的规定。本文在研究案例的同时,与WTO规则进行一致性分析,利用相关性研究、对比等方法讨论了我国出口限制案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在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即尽管从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角度看,我国出口限制措施具有合理性,但实际上却不符合WTO规则和中国的入世承诺。国际上对本案的初步裁决也证实了中国存在很多违规措施,没有对9种原材料实施出口限制的合法权利。因此,我国在WTO规则上的努力是任重而道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