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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研究建立一整套具有可操作性的衡量标准和评价体系,为贯彻落实“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做一些建设性的探索。本文立足国情,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一是本文对如何正确把握和贯彻落实公有制主体地位这一重大理论问题作了一些探索性的解答。在理论上有利于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理论;二是在思想上有利于克服和澄清人们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认识误区,准确把握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科学内涵与现实状况,进一步统一和深化人们对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认识;三是本文对构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评价体系进行了开拓性的探索,在实践中对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有利于把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真正落到实处。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照中央与地方,局部与全局区别对待,不同地区和不同产业分类指导的要求,研究设计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评价体系。在研究路径上,本文从以下三方面展开:一是以准确把握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内涵和社会总资产的统计范围为研究突破口,全面深入分析了公有制主体地位科学内涵,以引导人们正确评价和把握我国现阶段的公有制主体地位,纠正对公有制主地地位的误解和误判;二是以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基本要求的具体化、可操作化为研究主线,研究探索衡量和实现“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科学标准、评价体系,把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要求落到实处;三是以打破在公有制主体地位评判上过于意识形态化或淡化意识形态的倾向为研究的主攻方向,纠正和防止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上“左”和右的错误,把对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评判建立在客观、公正、科学的基础上。本文最终形成了三方面的研究成果:一是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科学内涵和社会总资产的统计范围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二是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进行了探索,提出了一个底限标准;三是构建了中央、省、市、县四级公有制主体地位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