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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人口的不断增长和日新月异的城市化进程,我国的生态环境也在不断的恶化,生态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使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了法律上的依据,这是我国生态立法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与创新。在此之前,“生态保护红线”已经出现在官方的文件之中,许多学者也都对生态保护红线的许多基本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如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与其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等等。但是在新《环境保护法》出台后,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生态保护红线这条生态“高压线”。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体现了底线思维。底线,是事物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点、临界值。当事物处于量变过程而未超过其底线之时,事物的性质不发生改变;一旦事物的量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必然引发事物质的改变。对于生态环境而言,当生态中的污染物不断堆积,生态开始发生改变,一旦生态中的污染物数量超过了生态的自净能力的阈值,必然导致生态的质变。生态保护红线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保证民众基本生存、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一旦生态保护红线被突破,随之而来的,是民众生存濒临危险、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停滞、国家生态安全遭受威胁。新《环境保护法》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比较原则。可以说,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是一条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并未对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划定、维护和保护作出具体的规定。本文首先对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进行了基本描述,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发展历史、基本特征、基本原则、划定意义五节的内容,为下文内容的展开做好铺垫。接着对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对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主要内容进行了厘清、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提出了完善内容、对生态保护红线制度需要的配套措施提出了完善建议。最后对前文进行综合与总结,初步构建了我国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