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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为一个积极回应社会的法律部门,不仅要担负起因市场和政府失灵而赋予的使命,而且还要对和谐社会发展指引下的社会经济运行作出有效的回应。从应然的角度而言,经济法本应成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法律部门。然而,从实然的视域进行田野考察和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经济法并没有发挥应然层面的作用,尤其是在面向“转型中国”这一制度背景下,面向市场经济而建立的、依照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安排(市场失灵--政府干预)进行建构的经济法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并没有形成适宜的行之有效的“制度供给”。这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经济法在许多领域“制度供给”过度,制定了许多与现实经济情况不相符合的法律制度,造成制度浪费。其次,经济法在许多领域“制度供给”不足,使得经济管制方面的法律漏洞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大量存在。这一切问题的解决均依赖于对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的重构,偏离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的比对考辨,难以求得与时俱进的正确良方。具体而言。必须从整体上深研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深挖来自于域外经济法传统实现理路在中国转型环境下移植成长的现实困惑。深探重构后的实现理路对经济法价值目标--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的具体保障机制。经济法在运作过程中,如何化解面向“转型中国”条件下巨大的利益冲突呢?本文以马克思利益理论为视角,将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的框架置于利益冲突与平衡的基本范式之下,以此使得经济法在研究范式上得以根本性的转换。重构后的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应当设计为“规范政府权力,促成利益均衡机制”,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实现经济法对社会转型的回应与“制度供给”。本文运用语境论与价值论相结合的方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科际整合法等多元研究方法,从理论、立法与实践层面,使用大量的数据与实例,借鉴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法哲学、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外围学科的理论和学说,对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力求理论分析的前瞻性和创新性、实践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多元性,以期为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的根本性转换提供一个切实可行,论之有据的改革思路。
研究进路亦可称研究思路,是指研究主体对研究对象的宏观架构和谋篇布局。研究进路体现了研究对象发展脉络。本文共分六章,围绕利益这根主线而展开。
第一章是经济法价值目标的范式考究。本章主要是对一些与经济法价值目标相关的基础性概念和基本范畴进行界定和阐析,目的是为后文研究作理论铺垫,起着前提和基础作用。首先,是对经济法价值内涵的界定,为此,本章从价值界定的范式选择入手,按价值--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这样一个逻辑顺序,得出经济法价值的内涵,在此基础上指出经济法的价值体系是由自由、秩序、效率、正义等既具备整体法秩序又具备严密逻辑架构的价值元素构成。尔后,对经济法价值、经济法价值目标以及经济法价值取向进行比对分析,指出其间关系--价值目标是基于一般法价值的逻辑基础而产生,是对一般法价值整合与优选的结果,为切入和研究主题作奏前准备;其次,对法的本位观进行探讨和思考,指出经济法以调整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出发点,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明确经济法社会本位观后,社会本位的指向已转换为社会整体利益,也就是说,在社会的基础之上,社会整体利益作为经济法价值目标这一命题是其正常的逻辑推演结果。如果将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其存在着由其自身性质所决定的利益,在构建一个以社会为主体的利益关系里面,最为重要的就是社会整体利益,即社会整体层面上的利益,这是对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的超越与反思,也是经济法得以存在与发展的要件之一。这部分从两个角度展开。首先从分析的前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理论--分析的基础:形式理性的衰微与实质理性的兴起--分析的视角:社会化趋势等三个不同方面证成社会整体利益的客观存在性;然后,从民法视域下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关系--行政法视域下社会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比对--经济法语境下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博弈,即经济法语境下实质正义的回归等三个不同的方面去证成社会整体利益作为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合理性;最后深入论述了以马克思主义利益论为视角对转型期中国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研究的意义。引入马克思主义利益论基本框架。是为了阐述利益论对经济法价值目标研究的现实意义,为转型期我国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重构指引方向。
第二章是经济法价值目标的传统实现理路。本章先梳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路径范式,从经济基础--法律基础--思想文化基础等三个方面入手,论述了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的生成基础。尔后,进一步深挖了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价值目标传统实现理路的理念渊源,指出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价值目标传统实现理路的深层决定因素;其次遵循时间--事件维度以及政府--市场维度两个层面详细的论述了中国经济法产生路径范式以及我国经济法价值目标传统实现理路的实然基础;最后,重点比较中西两种生成范式的区别所在,而这种区别将是直接导致中西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实现理路存在分歧的主要缘由。批判主流经济法学把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路径范式“市场失灵--政府干预”作为我国经济法理论逻辑起点的局限性,把西方国家成熟市场经济社会中的问题及西方经济法理论“旨在回答的问题虚构为中国自己发展进程中的问题,这种“离乡背井”式研究遮蔽了中国自己的“真正问题”,无法为转轨改革提供有价值、有针对性的指导。这就为第三章社会转型和我国经济法价值目标传统实现理路的困惑的撰写埋下伏笔,作了铺垫。
第三章是社会转型和我国经济法价值目标传统实现理路的困惑。从理论直接回到社会现实,分析现有的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实现理路与转型中国的社会环境产生背离与张力,乃至造成了仍采用经济法价值目标的传统实现理路,无法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社会整体利益.本章首先界定什么是社会转型与利益冲突,社会转型实质是利益结构从一种均衡到另一种均衡转化的过程。中国社会的转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结构分化重组、递升跃迁的历史运动,是整个社会由僵滞走向变革、由封闭走向开放、由落后走向文明的现代化过程。本章首先从利益结构的重组(经济)--社会权力的结构改变(政治)--价值观多元引发的冲突(文化)等三个维度阐析社会转型期中国呈现出来的种种特征,这种特征的剖析,可以窥视出中国社会转型是与整个世界历史的演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整体意义指向是正面向上的,但是,我国社会转型代表的是以上三个维度利益结构的变化与打破,其中出现的断裂与失落也就伴随着转型而产生。这种断裂与失落必然带来利益主体相互间的对立与冲突,我国社会转型期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为利益失衡,体现为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失衡,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失衡。这种失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在从“乡土社会”向“商土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同时在进行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深层次的制度变迁,这使得回应社会发展的经济法在回应其价值目标实现理路的变化上应当体现出更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阐析我国社会转型期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为利益失衡和剖析这种失衡的深层次原因后,本章第二节从应然和实然两个角度剖析了转型期我国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的应然理想与实然状况相悖,从应然的维度来看,我国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实现理路应该具有多元权利的确认与维护功能以及利益冲突的平衡与协调功能。然而,在社会转型的语境下,沿用经济法价值目标传统实现理路范式(市场失灵-政府干预)并没有实现经济法的应然理想,也就是说,加入社会转型这一变量,经济法价值目标传统实现理路范式对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社会正整体利益的维护出现了困惑与盲点。这包括经济基础的固化使利益冲突更为激烈、法律基础薄弱、政治基础成为进一步改革的阻碍。
第四章是转型期我国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重构的诱因、基础及取向。第三章全面阐析了社会转型和我国经济法价值目标传统实现理路的困惑,也就是说,加入社会转型这一变量,经济法价值目标传统实现理路范式对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出现了困惑与盲点。按照一般的逻辑进路,接下来的任务是回到“转型中国”语境之下,在“中国”维度之上讨论我国经济法价值目标--社会整体利益传统实现理路重构的问题,这样才能使经济法的本身成为一个可以适用,能够回应本土问题的法律部门。为此,本章首先从直接意义上阐述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理路重构的诱因,这包括本土资源的社会症结、全球化的影响、现代性的要求、传统法律调控的困惑、经济法外围学科环境变化的影响等五大因素,结合之前所论述的具有间接意义的社会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这一变量,它们将共同作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现实,使得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重构成为必要;其次,本章指出重构并不是经济法本身能够完成的,必须借助特定的环境才可能实现。为此,本章第二节从经济利益环境--政治利益环境--法治利益环境等三个方面详细的论述了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进行自我重构的基础。这些基础所呈现出来的是在现时社会变化与经济情况转化的过程中已经出现了若干支持理路重构的事实与性状,这使得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重构成为可能;最后,本章第三节进一步阐析了转型期重构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的取向,针对我国社会转型期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回应性的提出了包括平衡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包容性增长等三个方面的建设性指导意见。从宏观层面上为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提供了方向性的制度设计与实施框架。
第五章是重构后的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本章以纵横两种利益视角为基本框架,把重构后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实现理路探索性的设计为“规范政府权力,促成利益均衡机制”。首先探讨在“转型中国”条件下,如何做到规范政府权力,从而使社会整体利益不至于受到政府过度干预、不当干预等滥用干预权行为的影响。规范政府权力,必须要做到依法干预为主导,明确划定政府权力边界,界定政府干预主体、明确政府干预范围、规范政府干预手段、拟定政府干预责任、设定相机择动的授权机制等方面。然后,从横向维度提出若干促成利益均衡的机制,这主要包括促进社会中间层的发展、公共治理、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的程序保障三个方面。在促进社会中间层的发展方面,本章深入的剖析了社会中间层缺位与越位的原因,分析了社会中间层主体路径的依据,阐析了社会中间层与政府及市场的利益博弈关系,指出了构建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法益主体的必要性,提出了促进社会中间层的发展的制度建构;在公共治理方面,本章从四个方面展开,首先,阐析了公共治理的理论内涵,从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目标--治理手段等方面分析了公共治理理论构成。其次,探讨了公共治理理论意蕴与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契合性。最后指出公共治理引入经济法的积极意义与理论边界;在社会整体利益形成的程序保障方面,全面论述了利益总体表达、参与、协调机制以及公益诉讼制度。从纵横两种利益视角来阐析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内容本身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规范政府权力要求现时掌握最多社会资源的政府打破原有计划经济“全能政府”的路径依赖,放松整个社会利益的过度强控制,以促使在政府之外有足够多的权利与利益内容,培育足够多的利益主体勃兴,这既是做大社会整体利益,也是在政府层面合理调整利益结构的结果。而对于利益均衡机制,则是在既有的利益总量条件下,通过利益均衡具体机制一方面扩大社会整体利益,另一方面也促成社会整体利益的均衡。同时,均衡机制本身也需要政府权力作为保证。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共同促进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第六章将回归主流政治话语,论述重构后的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对和谐社会价值诉求的回应。本章首先论述在利益论视野下的和谐社会问题,陈述何为和谐社会,分析了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然后进一步指出,和谐社会价值诉求的关键是:从利益冲突转向利益和谐。运用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入木三分的剖析了重构后的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规范政府权力,促成利益均衡机制,能够很好的化解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后,深入剖析了重构后的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对和谐社会价值诉求的齿接与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