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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有数十年。纵观世界各国,甚少国家规定有计划生育制度,即使有着庞大人口的印度,也没有明确规定全国性的计划生育制度。自1982年计划生育写入我国宪法,成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后,开始了法制化的进程。对于我国宪法上计划生育义务的研究,无论是研究内容、范围、质量,都远不及对其他义务的研究水平。与计划生育义务相关的一些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还未得到充分的解决,主要包括:我国宪法上计划生育义务的内涵和外延,计划生育的设置标准和理论依据,计划生育义务与公民生育权的关系,计划生育义务的主体、内容、性质,以及计划生育各项法律制度的现状和不足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完善相关的中央及地方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义务的保障机制,加深宪法上公民基本义务理论的研究,理清计划生育义务的未来趋势。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宪法上确立计划生育义务的合理性解释,探讨了域外生育制度、我国计划生育义务确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计划生育义务和公民生育权的关系等问题。我国计划生育义务是根据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以及马寅初的《新人口论》等理论基础和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资源水平等实践基础而确立的。计划生育义务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是符合比例原则的,是具有宪法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的。第二部分为宪法上计划生育义务的规范分析。计划生育的主体不应仅限为夫妻双方,还应包括非婚姻关系下的单身男性或女性。计划生育义务是强制性义务和政策性义务,包括控制生育数量、生育年龄、生育间隔等内容。我国宪法第25条,实际上就是我国计划生育义务的设定标准,根据该标准和实际情况而设立不同的计划生育政策。第三部分为我国计划生育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包括中央和地方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计划生育义务的奖励和优待措施以及惩罚措施的相关规定、实践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影响着我国计划生育制度的持续向前发展。第四部分为宪法视角下计划生育法律制度的完善。对前文所述内容反映的各项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做到真正落实计划生育,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包括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完善关于生育二胎的规定,明确公民生育权的保障,具体规定对生育权的限制内容;建立和完善多元救济机制,让计划生育在法治下实施;落实和完善相关的保障和惩罚措施,废除有关终止妊娠等有损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进行改革,设置合理、合宪的惩罚措施;推动公民形成合理的、理性的、科学的生育观。第五部分为我国计划生育义务的未来发展趋势。我国面临着新的人口问题,如生育率低、老龄化严重、人口结构失衡等,这些都影响着计划生育义务的未来走向。随着我国逐步发展,计划生育义务也应随之改变,以更符合我国的国情,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