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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村最重要的工作在于想方设法帮助农民获得更多收益,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农业有序发展,农村经济有效增长。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使得依靠农地为基础的农业生产在农户增加收入的作用弱化,以至于很多农民抛弃了农业生产而转向其他行业谋求更高收入。因此传统的认为农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以及生存保障功能的观念受到了冲击,农业生产现代化、规模化发展迫在眉睫,也是“盘活”农业生产,吸收农村劳动力的重要举措。因此中共中央提出了进一步提出了“三权分置”的设想,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农户享有承包权以及经营权,并允许农户将经营权作为抵押财产。国务院落实该政策发布指导意见,依照法定程序在试点中允许突破《担保法》及《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禁止性规定。政策以及实践经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研究奠定了基础,势必具有极强的实际意义,并且将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影响。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讨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必要性。文章以农业生产规模化发展以及农民意愿作为切入点,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符合实际需求的。但是农民手中除了农地就没有没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而唯一的价值高的财产现行法律不认可其作为抵押的标的,这使得农民难以采取抵押融资的途径来获得生产经营的资本。第二部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主客体进行界定。笔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基本特性无一遗漏地体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中,因此该权利应然地包含占有、使用以及收益之权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应属于就其权利自身之处分,应当予以保护,并且不应当有其他不合理之限制。随后对标的范围以及效力范围进行分析,从地上附着物的关系进行探讨。第三部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程序规则进行构建。本文从主体和客体上将家庭承包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四荒”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进行分析比较,公示的效果和效率上来说,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更为合理。在实现途径上,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因此应当保持审慎态度,从而必须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从而也只能通过拍卖或者变卖实现该抵押权。第四部分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运作模式进行设计,首先为了获得实践实践经验,笔者梳理了选取的四个抵押试点的运作模式并得出经验,之后以构建的法律以及总结的试点经验为基础提出针对性的运作模式设想,为运作模式更加合理还提出了相关配套机制的构建,包括逐步完善农村的产权登记制度,引进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以及农户的信用评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