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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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金融制度尚不健全,防范金融犯罪的机制也不完善,加之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相对较弱,导致非法集资行为屡禁不止。非法集资犯罪不仅涉案范围广、金额大,破坏金融、经济秩序,还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特别是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国内经济发展增速放缓,一些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剧,很多企业不得不走上了违法之路,给予市场沉重打击,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给予了高度关注,逐步构建起了由刑法及相关附属刑法、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组成的较为严密的非法集资法律规制体系。立法、行政和司法上的应对措施在短期内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从20多年来的实践效果来看,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规制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在近期非法集资犯罪呈现集中爆发趋势。笔者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探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观点,以期对我国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有所裨益。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非法集资刑法规制概述。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和犯罪学特征进行了概述。非法集资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的多数性、行为方式的多样性、侵财数额的巨大性、社会影响的恶劣性等特征。非法集资行为不仅破坏经济、金融秩序,而且辐射范围广、破坏性强。既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财产损失,又给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大量不稳定因素,具有严重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应当由《刑法》进行规制。  第二部分: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通过对我国非法集资立法及政策发展过程的再现,分析指出我国集资型犯罪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于非法集资行为采取行政监管和刑事规制相结合的双重规制路径。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多、层次繁杂,既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有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刑法》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规范不尽合理,现行的集资犯罪罪名体系挑战了刑法中同类客体的限制和解释机能,对于清楚认识非法集资行为的本质,有效运用《刑法》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无疑是不利的。在立法上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强调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不断降低非法集资犯罪入罪门槛,一方面出于防止社会矛盾激化的考虑陆续出台以结果为导向的实用主义豁免规则,对于构成犯罪但能够及时返还资金的行为人免予刑事处罚,在非法集资行为立法上缺乏统一明确的立法指导原则。立法上的不明确和重叠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因适用不同法规而造成同案不同判和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困难等后果。既不利于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三部分:我国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较大争议。据相关部门统计,非法集资类犯罪有60%左右的案件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上存在较大争议,另有相当部分案件则在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上存在明显分歧,这其中争议最多的应当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两个罪名之间的界限。这其中既有相关立法的重叠性、不明确性造成的合法融资和非法集资之间、非法集资行为之间界限的模糊的原因,也有非法集资行为本身的复杂性造成的认定困难。笔者对实践中非法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界限认定的争议焦点进行阐释,指出现行立法中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存在的问题。对于直接融资行为,只有行为人违反金融法规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集资扰乱金融秩序时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对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行的直接融资产生的纠纷应以民间借贷纠纷处理。行为人从事货币经营等间接融资行为时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规制。这样既可为民间借贷预留合法空间,又可有效区分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界限。针对实践中对此罪与彼罪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方面,笔者在本部分主要就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以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区分做出阐释。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除了在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区别外,笔者认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都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但只有间接融资行为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既不能仅凭集资者不能返还资金就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仅因为集资者为实施诈骗返还部分资金就认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注意观察集资行为后的客观事实,同时根据行为本身的事实来推定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第四部分:我国非法集资犯罪立法的反思及完善。现阶段我国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应以保护金融秩序为主,兼顾金融效率,内容上应以充分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为目标,以确保金融安全有效运行以及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在刑事法律法规立法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刑法》中集资犯罪具体规范。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有当行为人将吸收来的存款从事货币经营等间接融资行为时,才应作为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加以规制。对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只有行为人违反金融法规以擅自发行或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集资、扰乱金融秩序时才构罪。对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直接融资行为则应由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这样既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初衷,也为民间融资预留合法空间。对于集资诈骗罪,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集资方式进行诈骗的,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都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区分集资诈骗罪和其他集资类犯罪时,行为人的客观存在的实际行为是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唯一标志。实践中要根据非法集资行为人在行为前是否虚构集资用途、行为中是否挥霍集资款、行为后是否有较大金额资金不能返还等情形来综合判定其是否具有不法占有目的。针对规范非法集资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多、层次繁杂的现状,应加强非法集资行为的立法工作,去冗存精,树立统一明确的立法指导原则,强化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的分工,形成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通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构建一张严密的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法网。妥善处置非法集资行为,精确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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