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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机构,是在新形势下我国出现的实质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一定社区内部的农民、中小企业之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拓宽融资渠道而建立的合作互助类型的金融机构,是一种弱小经济体的自发联合。自从我国第一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吉林省梨树县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然后迅速遍布全国大部分省区市。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制定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正式以官方态度承认了资金互助社的合法地位。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界定和理论基础方面,主要分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内涵与理论基础,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界定与罗虚戴尔原则和雷发巽原则两个方面对其界定和分析其理论基础。但是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基础还很不牢固,发展还面临着不少困难,特别是如何在官方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实现健康快速发展尤其值得我们关注。在我国农村互助社的监管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方面,分析我国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缺乏合适的监管主体和相应的法律制度;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有限容易形成流动性风险;农村信用制度环境有待改善,容易形成信用风险如,服务的对象以及所处的社会环境等信用风险偏大;机构规模小,内控机制不健全,如内部人控制,缺乏信息批露制度;缺乏行业自律组织。目前,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规制合作金融组织:如美国的《联邦信用社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日本的《农业协同合作法》等。结合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现状,吸收国内金融改革的教训借鉴发达国家先进适用经验,提出我国应当借鉴的做法,主要包括: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制度安排和法律框架,放松市场准入限制,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对其服务能力,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倾斜;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组织内部的;建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培育自身文化理念;加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