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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制度是在当今社会公司制企业中,为提高效益而较为广泛实施的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其效果已经被实践所证明。我国自2005年开始实施该项制度,曾经一度在国内上市公司中风生水起。2008年末保监会下达了《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叫停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香港中国保险有限公司五大国有保险公司股权激励,并明确对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此后,不仅仅针对上述几家保险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制度也在不少其它行业的公司中被终止。在我国目前的国内市场中,仍然坚持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上市公司已经寥寥可数。那么在我国,在国内上市公司中,是否能够、是否应该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此进行研究显然有着其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改革与体制转型时期,股权激励制度在实施后,因实际情况不同,产生了一些不同效果与影响,从而也导致了理论界对股权激励的作用褒贬不一。本文基于现有研究的结论,在重新构建公司绩效财务评价指标的基础上,运用主成分分析法、相关性分析法和回归分析法,选取样本对我国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及公司绩效是否受到股权激励制度的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进行实证分析和研究。通过主成分分析和相关性分析最终得出实证研究结论: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经营绩效受到股权激励制度的影响,且呈现正相关关系,即公司增加员工持股比例可以提高企业绩效。二则,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区间效应”,当公司管理层员工持股比例处于不同区间时,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文章最后,将已经沉淀丰富股权激励经验的西方理论与本研究的实证分析的结果相结合,参考其管理制度和经验,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和监管进一步优化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