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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其对国民经济整体的效率促进和质量提高的特殊作用,金融服务贸易研究成为世界性的前沿课题。本文致力于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研究的大背景下的金融服务贸易政策研究及问题展望。20世纪70、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不少国家相继不同程度地开放本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在我国由于资本项目受管制,境外汇入的大量外汇不能随意兑换成人民币,因此短期资本主要表现为短期外债,金融服务贸易发挥重要作用,并占据主要地位。服务贸易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近十几年来,发达国家服务贸易额的增长远远超过了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通过金融服务贸易模式的探讨,我们发现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金融开放度差异巨大,因此,在此基础上提出金融服务贸易的差别化政策十分必要。从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相关定义来看,金融服务贸易可分为四种提供方式:(1)过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由于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这两种模式在实际的交易中所占份额很小,所以针对我国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本文主要探讨过境交付和商业存在这两种模式。当前,从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中的过境交付和商业存在这两种方式来看,发展都不均衡,前者进口远大于出口,后者出口远大于进口。随着我国进一步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改革,本文提出应当针对这一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促进金融服务贸易的全面均衡发展。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过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规模和进口规模都保持增长的趋势,但是这种增长却不平衡,从2000年以来,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都处于逆差状态,并且这种逆差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如果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国外资产数和外资银行在华资产数分别代表我国商业存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额和进口额,则我国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金融服务贸易呈出口远大于进口的态势。不过这二者的相对比例呈下降趋势,这主要是由于外资银行在华资产以更快的速度增长,反映了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逐步放宽外资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从而促进了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发展。本文在界定与金融服务贸易相关的基本概念之后,以及结合金融服务贸易模式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统计分析为基本手段,辅以博弈模型的建立,对我国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中的商业存在与过境交付进行考察,为进一步提出金融服务贸易政策理论找到了实证依据。针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差别化政策的理论基础构建问题,基于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模式的现实研究,得出结论:“我国过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模式遵循竞争优势理论。目前我国的银行服务业竞争优势稍强,属于产业内贸易;其他三种业务类型竞争优势较弱,属于产业间贸易,尚需要进一步培育。我国商业存在金融服务贸易遵从典型的产业内贸易模式,可以用规模经济和消费者偏好相似理论加以解释。此外,幼稚产业理论、国家经济安全理论、战略贸易政策理论的某些思想也适用于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这些多重理论基础决定了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政策的适度保护特征和分业务类型分提供方式的差别化特征。”分析我国2001年加入WTO之后,金融服务贸易政策的选择受制于WTO框架的约束,金融服务贸易理论在WTO的FSA中得到了良好的体现。FSA机制的产生本身就是建立在自由贸易理论的基石上,以追求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标。实际上,1997年12月的《金融服务协议》已经包含了包括银行服务、证券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四大金融服务业务类型在内的95%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然而,FSA也确实充分考虑了包括幼稚产业论、国家经济安全论、战略贸易政策理论在内的贸易保护理论的合理性。由于中国目前的金融服务贸易开放还面临经济体制的转轨,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可能面临整个经济结构的调整,体制的冲突难以避免,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不平衡且竞争力较低,所以,金融服务贸易政策的选择与设计应当结合当前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现状与世界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相结合。学术界对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与金融体系竞争力的发展相吻合基本形成一致的观点,但至今的研究大都是定性分析,没有发现很有说服力的数量研究文献,尤其是关于金融服务贸易政策选择的决定因素问题。因而,本文在金融市场开放与竞争力方面进行尝试,给出影响政策选择的主要决定因素。探讨金融服务贸易中的过境交付与商业存在两种形式,选取美国、日本、韩国三个国家分别作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典型代表,比较分析他们的金融服务贸易发展道路,开放路径,对其金融服务贸易政策进行总结,研究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政策制定的基本框架。文章最后一部分对本文进行总结,并提出问题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