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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长期以来一直聚焦于被追诉人。同样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其权利保障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屡屡遭受“二次被害”的现状,反映出现有理念、制度的不少偏颇、缺陷和弊端,不得不引发深思。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是被害人保护取得实效的关键。目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虽然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被害人实际享有的诉讼权利与这一地位很不相称。现阶段,我国关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原则性法律规定居多,具体性实施细则空泛。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滞后与刑事诉讼领域的人权保障发展极不协调。因此,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逐渐成为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方面的研究,应当理论和实务并重。强调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并非单纯作为被害人保护的工具,绝非“空中楼阁”,而是有其深厚坚实的理论基础。要使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取得实效,必须立足于深入透析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自身理论基础,剖析现阶段我国被害人诉讼权利缺乏有效保障的具体表现,并且对目前我国的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现状进行体系化完善。本文初步阐释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主要理论基础,包括:程序主体性原理、分权制衡理论、诉权理论和诉讼地位基础。程序主体性原理主要论证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性地位及其应当享有的程序主体性权利;分权制衡理论重点阐明了刑事诉讼中公权力机关应当通过权力分工制衡达到有效保障被害人权利的目的;诉权理论深刻论证了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正当性和独立性;诉讼地位基础明确宣示了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理论源泉。我国目前的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1979年制定、1996年和2012年两次重大修正的基础上发展演变形成的。总体上看,刑事诉讼法从无到有,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后被害人获得当事人地位,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增加“人权保障”内容,折射出我国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大方向上的不断发展进步。然而,现实中存在的不少缺陷和弊端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名不副实,同时被害人诉讼权利也需要进一步明确、落实和I完善。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被害人保护方面的立法比较滞后,被害人诉讼代理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很不完善,“行政式”审前程序严重侵夺被害人诉讼权利,审判程序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严重虚化,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缺陷明显,执行程序将被害人排除在外,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迄今缺位,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长期积累的被害人诉讼权利缺乏保障的突出反映。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需要以体系化建设和完善为重要切入点。应当在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和全部程序中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给予一体保障。这种保障,首先应当使被害人诉讼权利不与被追诉人所享有的同等权利明显不平等,其次应当使被害人实际享有和行使的诉讼权利与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称,同时还应当不断完善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体系,以切实增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实效。